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
导读:
6月25日呼图壁县民政局作出了“关于对郭芝离婚一案的调查处理意见”认为“郭芝属间歇性精神病在芳草湖总场办登记离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计生办为其登记离婚合法”。其理由是郭芝患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郭的生活和治疗问题均未作具体安排以致郭离婚后生活造成困难。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芝与张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郭芝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理应在郭芝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权利故程序违法。那么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6月25日呼图壁县民政局作出了“关于对郭芝离婚一案的调查处理意见”认为“郭芝属间歇性精神病在芳草湖总场办登记离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计生办为其登记离婚合法”。其理由是郭芝患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郭的生活和治疗问题均未作具体安排以致郭离婚后生活造成困难。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芝与张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郭芝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理应在郭芝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权利故程序违法。关于民政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核发离婚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郭芝女汉族31岁系呼图壁县芳草湖总场种畜场职工。
法定代理人郭文男汉族44岁系伊宁市有色地质勘查局703大队干部(郭芝之兄)。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松局长。
郭芝与张军于1983年9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5年12月4日住进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癔病。1987年4月23日又住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治疗28天同年5月20日住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院)治疗103天均诊断为癔病。
1989年5月8日再次住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41天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0年4月25日又住进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77天诊断为精神分裂症。1990年12月13日郭芝与张军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总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给郭芝与张军填发了呼芳(90)字第024号离婚证。
1991年3月8日郭又住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3月29日郭芝之兄郭文以其妹患有精神病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芳草湖总场计生办给其办理离婚登记违法向呼图壁县民政局申诉。6月25日呼图壁县民政局作出了“关于对郭芝离婚一案的调查处理意见”认为“郭芝属间歇性精神病在芳草湖总场办登记离婚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计生办为其登记离婚合法”。
郭文不服于1991年7月15日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是郭芝患精神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对郭的生活和治疗问题均未作具体安排以致郭离婚后生活造成困难。
呼图壁县民政局答辨称在办理离婚的整个过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无半点违法行为给郭芝与张军发的离婚证是完全合法的。
「审判」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委托呼图壁县精神病医院对郭芝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进行鉴定。该院的鉴定结论为郭芝患有精神分裂症。据此呼图壁县人民法院认为郭芝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理应在郭芝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权利故程序违法。该院于1991年11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呼图壁县民政局对郭芝与张军离婚的处理决定宣布呼芳(90)字第024号离婚证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