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

导读:
当日区民政局经审查认定两人申请离婚符合双方自愿的规定因此准予登记并向二人颁发了离婚证。结论为刘先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次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能力。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民政局为刘先生石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离婚登记应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鉴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石女士仅对双方经区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部分存有异议判决维持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解除所作的登记撤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登记并无不当。那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当日区民政局经审查认定两人申请离婚符合双方自愿的规定因此准予登记并向二人颁发了离婚证。结论为刘先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次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能力。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民政局为刘先生石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离婚登记应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鉴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石女士仅对双方经区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部分存有异议判决维持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解除所作的登记撤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登记并无不当。关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登记离婚协议的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3年7月28日刘先生因病经治疗后出院出院时医院出院记录记载为“神志清言语不能”。同年10月20日刘先生的妻子石女士与刘先生共同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当日区民政局经审查认定两人申请离婚符合双方自愿的规定因此准予登记并向二人颁发了离婚证。在该离婚证中区民政局对石女士刘先生提交的关于子女安排财产处理等事项的协议书一并予以登记。
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一审法院诉称刘先生因病经手术治疗虽脱离生命危险但身体处于偏瘫状态且反应迟钝语无伦次逻辑混乱无法辨别自己曾经做过什么事情。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刘先生处于处于对其离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离婚后对其生活带来的各种后果不能正常辨认的状况。区民政局未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其管理审核职能为双方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核发了离婚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侵害了刘先生合法权益故请求一撤销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相关部门对刘先生的诉讼行为能力进行了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刘先生在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次行政诉讼中不具有诉讼能力。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对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无异议仅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部分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民政局石女士均不服分别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区民政局为刘先生石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其离婚登记应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鉴于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石女士仅对双方经区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配部分存有异议判决维持区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中对婚姻关系解除所作的登记撤销离婚证中对离婚协议书所作的登记并无不当。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