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离婚法定手续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导读:
2006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应该具有约束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已经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现有财产状况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那么未办理离婚法定手续的协议书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6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应该具有约束力。第三种观点认为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已经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现有财产状况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关于未办理离婚法定手续的协议书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于2001年9月结婚。2006年2月双方因家庭矛盾产生纠纷陈某提出离婚并与郑某共同达成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婚姻小孩由郑某抚养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郑某所有但必须补偿陈某八万元人民币其他共同财产归郑某所有。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陈某回到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12月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双方签字的离婚协议书来证明双方都已协商同意离婚对小孩和财产也都进行了约定。陈某辩称当初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份协议书没有生效。她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当初双方关于小孩和财产分配的协议。
争议
该份离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也不违法且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该份离婚协议书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但该份协议并不当然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因为离婚不仅要有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所以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履行完必要的程序后才能真正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则协议书中关于小孩抚养和财产分配的约定应该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离婚这个前提条件成就时则该份协议书应当有效。
第三种观点认为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生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为离婚协议生效时间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通过民政部门离婚还是通过法院离婚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发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反悔。但已经签字捺印的离婚协议书对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现有财产状况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所以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其它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黄斐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