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常见十种纠纷案例

导读:
一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那么协议离婚后常见十种纠纷案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补充协议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关于协议离婚后常见十种纠纷案例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离婚期间前后有几份签过字的离婚协议书引起诉讼纠纷。
有的当事人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拉锯式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可以产生二份甚至若干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依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以前的离婚协议的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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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江(男)与桃丽(女)1998年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4年6月12日在上海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在从2004年3月开始协议离婚始到2004年12月产生诉讼争议时止共签订过三份离婚协议
第一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5月12日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关于房产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丽所有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江所有。
四关于股票和现金男方林江名下的股票归男方所有男方一次性给付女方桃丽十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和现金归各自所有。
第二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6月12日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不存在抚养争议
三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南丹路2X弄1208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女方桃丽所有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XX弄2号102室的房屋产权份额及房内物品归男方林江所有。
四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
第三份离婚协议签订时间2004年12月2日离婚登记之后协议内容
补充协议
双方已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现男方考虑女方收入较少但自愿另行给付女方人民币十万元并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现女方向法院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6月12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根据该补充协议男方应向女方一次性给付十万元人民币并在三十日内付清但现时间早已超过几个月有余男方仍不支付故起诉要求男方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