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是怎样处理的
导读:
李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是怎样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分析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关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反悔是怎样处理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芬(女)和李何于198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李洁。婚前李何有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四间平房一间附房婚后双方将四间平房中的东首二间升建了楼上一层。2007年3月13日双方在宁海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1双方现居住房屋归儿子李洁所有。2乙方(陈芬)愿意付给甲方(李何)现金5000元其中包括还给陈东债务3000元。3儿子李洁已有独立生活能力。
2007年5月17日陈芬向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陈芬和李何在2007年3月13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第一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坐落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唐安李村二间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两间平房一间附房中的两间平房与一间附房。
李何不同意变更双方于2007年3月1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财产分割协议与身份关系有关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但是也不能忽视的是财产分割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基于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生纠纷的同样应适用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否则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未对财产分割协议做出规定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二离婚协议中财产协议的效力
解释(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款明确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共同的房屋赠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之子)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财产赠与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
三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解释(二)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以撤销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