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会是有效的吗

导读: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今后“刘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娜所有”。于是朱娜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离婚协议书系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不应适用合同法。而朱娜则认为离婚协议第五条仅是对财产所作的处分并未涉及人身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涛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协议订立后刘涛意外死亡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就。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那么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会是有效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今后“刘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娜所有”。于是朱娜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离婚协议书系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不应适用合同法。而朱娜则认为离婚协议第五条仅是对财产所作的处分并未涉及人身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涛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协议订立后刘涛意外死亡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就。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关于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会是有效的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对平常人的离婚协议中的离奇的死亡约定在男方死亡后给生者带来两场扯不清的纷争竟然还牵扯出一些前沿的法律问题这些都是当初约定者无法想到的
1995年4月7日朱娜与苏州市吴中人刘涛登记结婚。2005年2月24日俩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今后“刘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娜所有”。
2005年9月8日刘涛在吴中区居住地因哮喘病发死亡。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五条约定转眼成了遗嘱。
死亡约定困惑生者
刘涛走后留下登记在其名下的吴中区澄湖花园三期西区的房屋该房屋产权于1998年核发。
处理完刘涛的后事朱娜要求按照当初他们离婚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刘涛如发生意外身亡全部财产归女方朱娜所有”处理该房屋产权。因为刘涛父母已去世其兄弟姐妹6人纷纷提出反对认为朱娜与刘涛已经离婚已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再说当初约定的是意外死亡现在是正常死亡所以坚决不同意把刘涛留下的房产过户给朱娜。
于是朱娜向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提起诉讼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确认该房为原告所有。
一审判决因病死亡是“意外”
吴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原告与刘涛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二“意外”从词面上理解就是料想不到主观上是否积极意识到系判断意外的重要标准。三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刘涛与原告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病入膏肓并预见了确切的生命终结期双方显然不会料想到几个月后刘涛即因哮喘死亡故对原告及刘涛而言中年死亡本身就已经是意外。综上原告与刘涛间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处分约定条件成就原告及刘涛继承人即各被告均应受该财产约定所拘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吴中区法院判决如下登记在刘涛名下的苏州市吴中区澄湖花园三期西区房屋归原告朱娜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朱娜。案件受理费1101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1310元由原告朱娜负担。
被告不服上述一审民事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以离婚协议书为判决依据但该离婚协议正文无死者刘涛签名其真实性值得怀疑。离婚协议书第五条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退而言之即使该约定有效但因刘涛患哮喘已有十余年非意外死亡即约定条件亦未成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离婚协议书系有关婚姻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不应适用合同法。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死亡约定成立有效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认为婚姻关系涉及人身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法现刘涛没有作出有效遗嘱即朱娜与刘涛关于第五条的约定是无效的。即使有效双方该条款所附生效条件亦未成就。
而朱娜则认为离婚协议第五条仅是对财产所作的处分并未涉及人身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涛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协议订立后刘涛意外死亡故该条款所附条件已成就。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有否有效如有效则该条款所约定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部门鉴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上诉人虽认为该协议真实性值得怀疑但其未能提供相应依据予以反驳因此该协议的真实性可予确认。原审法院对本案的认定与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