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还能进行吗

导读:
一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二应诉材料的送达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笔者建议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那么被告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还能进行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二应诉材料的送达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笔者建议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关于被告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还能进行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法律既未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也未规定确认“下落不明”的部门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
对于这些证明的采纳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
亲戚及父母的证明因个人情感因素较多容易存有私心不宜采纳
单位出具的证明因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无法得知工作时间之外被告的去向且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对其证明也不宜采纳
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最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因此在立案审查阶段原告在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时笔者建议必须要提供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才能受理。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但因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不能千篇一律地采取公告送达应在公告送达之前与被告的近亲属取得相应的联系。
如果在本地可以上门谈话
如果在外地可以电话联系也可以邮寄送达。
如果被告的近亲属知道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既不接受应诉材料又不通知原告参加诉讼应当立刻进行公告送达。
关于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笔者认为采取当地张贴公告比较适宜理由是
一是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
二是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三是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
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民法典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认为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笔者建议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第一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