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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风险应引起重视

崔玉君律师2022.02.11122人阅读
导读:

据调研,2010-2012年罗湖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分别为685件、786件、791件,其中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案件为67件、82件、91件,占全部离婚案件数的比重为9.78%、10.43%、11.50%,呈逐年递增趋势。离婚案件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容易被当事人利用进行诉讼欺诈,加大了裁判风险,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被告常常无法参与诉讼,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二是完善公告送达程序。那么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风险应引起重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调研,2010-2012年罗湖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分别为685件、786件、791件,其中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案件为67件、82件、91件,占全部离婚案件数的比重为9.78%、10.43%、11.50%,呈逐年递增趋势。离婚案件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容易被当事人利用进行诉讼欺诈,加大了裁判风险,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被告常常无法参与诉讼,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二是完善公告送达程序。关于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风险应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据调研,2010-2012年罗湖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分别为685件、786件、791件,其中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案件为67件、82件、91件,占全部离婚案件数的比重为9.78%、10.43%、11.50%,呈逐年递增趋势。离婚案件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容易被当事人利用进行诉讼欺诈,加大了裁判风险,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问题表现:一是影响被告诉讼权利。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被告常常无法参与诉讼,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导致被告有关权利无法通过再审程序得到补正和救济。

二是增加法院审理难度。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因被告无法提供抗辩和举证,使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真实情况难以查清,对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从而可能导致判决中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容易出现偏差错漏,加大了裁判的难度和风险。

三是容易产生诉讼欺诈。个别原告为了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法目的,故意利用诉讼程序漏洞,隐瞒被告联系方式或向法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虚假证明,从而获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离婚判决,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信。

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建立个人信息共享系统。建立法院、公安、金融等机构部门共通共享的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的诉讼信息共享系统,减少信息查询成本,使办案法官获取更多的送达信息,优先保证直接送达。二是完善公告送达程序。完善公告送达制度,促进公告媒体的多元化,差异化和电子化,改变以往公告送达一律刊登于《人民法院报》的做法;增加公告的频率,保证公告的篇幅和位置,增加被告获取送达信息的可能性,避免公告送达流于形式。三是加大对诉讼欺诈的处罚力度。细化新《民诉法》中关于诉讼欺诈处罚的法律条款,完善《刑法》规定,增设诉讼欺诈罪,实现调整诉讼欺诈行为的民刑对接;对涉嫌诉讼欺诈犯罪的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四是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强化法院职能,重视对该类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必要时,办案法官应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走访,避免出现错案。文章源自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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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风险应引起重视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风险应引起重视

    内容:据调研,2010-2012年罗湖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分别为685件、786件、791件,其中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案件为67件、82件、91件,占全部离婚案件数的比重为9.78%、10.43%、11.50%,呈逐年递增趋势。离婚案件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容易被当事人利用进行诉讼欺诈,加大了裁判风险,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被告常常无法参与诉讼,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二是完善公告送达程序。那么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风险应引起重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2.11122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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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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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处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处理

    内容: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那么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1.12.20330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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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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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

    内容: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一、离婚纠纷案件形成的主要原因:1、婚前缺少了解。2004年该庭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不到30%,2010年离婚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则达到了70%。“送达难”普遍存在于当前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纠纷案件亦是如此。因为公告送达除了延长审理期限外,无其他任何现实意义。在受理的离婚案件中,笔者认为可以将其起诉书送达给其父母代为签收,也应视为直接送达。由于离婚纠纷案件要实行调解,故大部分离婚案件都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值得关注的几个实践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113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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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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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离婚有哪些类型,假离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假离婚有哪些类型,假离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内容: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3假离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根据现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那么假离婚有哪些类型,假离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2620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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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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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律师您好! 本人在国外,关于离婚案宣判后父母出资债权维权想咨询 北京离婚案件男方父母与女方购房出资纠纷,女方为离婚原告,男方为离婚被告 案外利害关系人男方父母。离婚案诉讼背景:当事人双方于2010年初结婚,2012年,在原被告多次恳求被告父母将唯一住房出售在北京购置房屋,并口头承诺二老搬到北京共同居住,待原被告资金宽裕再重新购置房屋偿还,被告父母有条件同意出售唯一住房筹集xxx万元全款支付房款xxx余万元,其中xxx万元由男方父亲直接转账前房东。2016年,女方起诉离婚,对被告父母出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其为自愿赠与,离婚一审判决女方胜诉,二审判决中被告补充提供女方承认偿还的录音证据,二审线上开庭时未被允许展示。2021年x月二审判决房屋所有权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男方,婚房按照评估价平均分配,男方给与补偿款xxx余万元。其中对被告父母xxx万元二审法院界定为涉及案外权益人父母债权要求另行起诉。期间,2018年关于父母出资债权被告父母曾经发起对原被告诉讼,后考虑到老人诉讼负累,希望通过婚姻案一并解决,又撤回被告父母对原被告的诉讼。需咨询问题(1)结合现有证据,申请诉状,重新发起父母债权纠纷诉讼胜诉的把握,风险点(2)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中止拍卖或对拍卖设置阻碍直到父母出资权益主张有结果一并处理
    您好,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果婚后一方父母只付了首付或者部分出资,房子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得看您的房屋是全款还是部分出资,您先把证据留存好,来电说明详情,为您解答。
  • 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哪方面的问题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哪方面的问题

    内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均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判的重要标准。离婚纠纷案件主要涉及到男女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具体问题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多数已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均达不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对立情绪大矛盾纠纷易于激化轻则以自伤自残或伤害对方相威胁重则实施家庭暴力暴力抗法伤害对方与他人。离婚纠纷当事人由于所处的环境所受的教育程度经济文化环境不同其诉讼能力差异较大人民法院应根据各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加强立案前的法律咨询解答工作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知晓诉讼风险。那么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存在哪方面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1.3114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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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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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假离婚存在哪些风险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假离婚存在哪些风险

    内容:“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3假离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根据现行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假离婚隐藏着巨大风险和后患往往使游戏法律和婚姻者受到事先无法预知的困扰而追悔莫及。那么假离婚存在哪些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2022.02.0270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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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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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哪些离婚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哪些离婚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内容:应当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案件其生效裁判均确有错误或者生效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或内容违法此时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角度不得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属于非诉讼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只能审理诉讼案件因此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类诉讼因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不适宜适用程序较为简化的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那么哪些离婚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0845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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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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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离婚中哪些问题要引起重视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段建国

    诉讼离婚中哪些问题要引起重视

    内容:诉讼离婚中哪些问题要引起重视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那么诉讼离婚中哪些问题要引起重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
    2022.01.3149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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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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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同时起诉对方的离婚程序应如何处理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夫妻同时起诉对方的离婚程序应如何处理

    内容:夫妻双方同一时期相互起诉离婚如何处理,一致的意见是两个案件不能够孤立审理,否则容易导致对同一婚姻关系做出两个不同结果的裁决,导致司法冲突。其理由是,“一事不得两审”,人民法院对同一婚姻关系纠纷在同一时期不能做两个独立的审判,杨某在李某的起诉立案后未审结前,只能以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而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再起诉。杨某的起诉动机不是解决纠纷,而是出于赌气,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认定为恶意诉讼。对于恶意诉讼,法院不应予以受理,故对杨某的起诉应裁定驳回。第二种意见,动员杨某撤诉或中止审理。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同李某的婚姻关系,二人确实存在矛盾,其理由正当。那么夫妻同时起诉对方的离婚程序应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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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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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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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审理程序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审理程序

    内容:一关于立案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且当事人在案件的二审阶段已接到二审法院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书对案件重新审理的事实已明知只需在立案以后通知当事人领取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即可如诉讼当事人的还需送达出庭通知书。因此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笔者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仍按一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尽管原案卷中存有授权委托书但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时间跨度比较长当事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存在着诸多的变数且发回重审的案件已重新立了案号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那么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审理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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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2441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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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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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你可以去相关部门咨询这个案件的一些相关问题
  •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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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芸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内容: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三公告送达的方式。那么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2.02.0259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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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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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公告送达的流程: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过公告方式发布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公告期期满时,被送达人仍未到庭应诉,人民法院按照缺席程序进行审理,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

    内容: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一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情形对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种是被告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第二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审理第三种是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适用缺席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从该条文看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那么对我国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2.02945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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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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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内容:协议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无法执行的案件也不断增加,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纠纷案件增多的事实,无疑暴露出了协议离婚中轻视未成年子女的一个现状。所以说,离婚协议作为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支付的一个前提条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做法令人担忧。至于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费的处置是否有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离婚协议的内容能否得到执行,并不在审查的范围之内。另外,启用司法程序来执行子女抚养费用,成本高、效率低,在分期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容易造成多次执行。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存在的问题有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2.02.1268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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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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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也谈宣告失踪是否应作为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也谈宣告失踪是否应作为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

    内容:而公安部门出具的王某下落不明的证明在离婚案件中法院也是不能认定的。故李某应先申请宣告王某失踪而后再起诉离婚此时法院才可判决李某与王某离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宣告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笔者认为该规定的设立是指一方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而提出离婚的情形而并非为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创设前置程序。宣告失踪作为存在于民事主体制度中的一个相关性制度本无解决离婚的功能。宣判后亦应将审理结果告知“下落不明”一方的近亲属或组织。那么也谈宣告失踪是否应作为离婚案件的前置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2022.02.028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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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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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公告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内容:公告离婚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外出下落不明,另一方当事人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发现外出当事人下落不明,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下落不明当事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并作出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案件,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

    张嘉娱律师
    2022.01.1250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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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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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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