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导读: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三公告送达的方式。那么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三公告送达的方式。关于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告离婚案件的程序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增加加速了人口的流动。而户籍制度以及对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没有相应的跟上加上一些人被外面的世界迷惑故意逃避家庭责任义务有意不让自己的行踪被家人和亲属知道。使之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案件呈增多趋势此外由公告离婚引发的负面效应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部分夫妻为逃避债务躲避计划生育等人为地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以达到借假离婚逃避法律的目的。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不得申请再审一旦婚姻秩序随意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将不可思议。本文特就适用公告审理离婚案件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被告下落不明期间的规定
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认为下落不明应满两年的误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但这仅是规定了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为公民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提起诉讼离婚的条件。对此法律并没有对下落不明时间的长短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法的批复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198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的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关于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起诉和公告送达运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一方因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不受下落不明期间的限制。
二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核实
为保障被起诉方的诉讼权利原告应提供被告去向不明的证明材料主张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对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多种多样有的向法院提供村组证明有的提供乡(镇)政府证明有的提供当地派出所证明等等。法院首先把好审查关”。向原被告住所地村民委员会和被告家属进行调查核实向辖区村委会说明出具证明材料的利害关系。被告确属去向不明无法联系的对其家属进行法律释明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财产保管人参与诉讼。这样从源头上堵住出现虚假证明材料把住指导关”防止扰乱审判人员的视线。在案件缺席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慎重的审查判断在有疑问的情况下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综合判断证据效力。承办法官除应审核原告提供的关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根据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到被告所在地基层组织了解情况并同当事人的近亲属见面要说明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适用的程序及被告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法律后果从而引起被告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争取该近亲属通知被告到庭。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户籍和人口是由公安机关(派出所)管理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应由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更具权威性和规范性。
三公告送达的方式。
公告是指国家机关组织社会团体等针对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发出书面告示告知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相关事实权利义务以及主张某一权利或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限等事由的一种告知方式。离婚公告是法院常用的一种公告对每一个公告离婚案件法院一般要作出两次公告第一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当事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第二次公告是向下落不明而未到法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裁判文书。应正确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离婚判决书的送达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也是五花八门有的采取张贴公告的方式有的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仅适应于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确不知其消息无法联系或确不愿联系的情况。诚然这些送达方式确有合法”根据但却存在不合理”现象。目前刊登公告一般规定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虽然归口管理有利于被刊登公告的人查阅。但外出下落不明者怎会人手有一份法院报又怎会了解自己将被在哪一期报纸刊登而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又怎能看到张帖在原住地的离婚公告。目前在没有更有效的办法的情况下为实现审判正义和人文关怀的宗旨笔者认为除坚持依法登报公告和张帖公告的通常作法外还应采取以下辅助性送达方式一是查清下落不明”者的大致去向尽可能确定其在某省市的范围采取委托公告”方式委托当地法院在该省市县大众刊物上登报公告或在其辖区内张贴公告这比在下落不明”人原籍有效。二是凡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院应书面通知下落不明”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当地派出所及其原所在单位治保部门构建联系网把真正的下落不明”情形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同时可送达一份给被告的近亲属使被告在与其近亲属联系时能第一时间得知离婚诉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