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导读: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调查了解另一方的经济基本状况对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确定某一基准。因此离婚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那么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调查了解另一方的经济基本状况对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确定某一基准。因此离婚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关于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这些各种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按照精神病人所处于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权利。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其无理请求的。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正确的确认精神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具有现实性合理性的处理或判决才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正确唯一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以上法律规定处理离婚诉讼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应支付一定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是提供一定财产为我们提供了相关的法律原则。
在此要明确的几项问题是
首先在离婚诉讼中要区分精神病人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同情况。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调查了解另一方的经济基本状况对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确定某一基准。
其次确定一次性的给付标准。针对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决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处等问题。由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性对于所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中应当包括一定的治疗费用由另一方一并给付。
再次对于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的经济帮助是一种物权性质而非扶养义务。④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人实施。
根据物权在法律上表现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另一方负有给付行为即负有义务人在限额内必须向对方履行给付金钱或一定价值的财产(包括财产使用权或所有权)义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抚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