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需要进行帮助

导读:
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没有悔改之心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故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经过调解二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自愿补偿被告生活费一万元。案例解析本案属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离婚后收入低生活困难原告适当给予被告帮助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那么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需要进行帮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没有悔改之心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故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经过调解二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支付抚养费原告自愿补偿被告生活费一万元。案例解析本案属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离婚后收入低生活困难原告适当给予被告帮助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关于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需要进行帮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某2013年12月18日向法院起诉称其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与被告黄某认识2008年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于2009年1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0年生育一子但婚后感情不睦被告不管孩子不顾及家庭不孝敬公婆。原告曾于2013年2月起诉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被告仍然没有悔改之心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故再次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二人于2009年11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生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经法院调解和好之后夫妻感情仍未得到修复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查明被告没有收入来源离婚后生活困难。
经过调解二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原被告双方自愿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暂不支付抚养费(3)原告自愿补偿被告生活费一万元。
案例解析本案属于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被告离婚后收入低生活困难原告适当给予被告帮助是符合婚姻法精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