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支付房屋首付款所购两限房的分割原则
导读:
离婚时两限房的分割要充分考量政策因素权属认定的主要依据是购房对象的资格而非与婚姻状态变动相关的购房时间或出资主体数额等其他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马某诺。马某诺马某德李某某不要求在三人之间进行份额及补偿款的分割。裁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在马某诺与黄某某结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偿还部分贷款故诉争房屋应为马某诺与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在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争议较大目前没有定论。那么婚后支付房屋首付款所购两限房的分割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时两限房的分割要充分考量政策因素权属认定的主要依据是购房对象的资格而非与婚姻状态变动相关的购房时间或出资主体数额等其他情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马某诺。马某诺马某德李某某不要求在三人之间进行份额及补偿款的分割。裁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在马某诺与黄某某结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偿还部分贷款故诉争房屋应为马某诺与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在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争议较大目前没有定论。关于婚后支付房屋首付款所购两限房的分割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时两限房的分割要充分考量政策因素权属认定的主要依据是购房对象的资格而非与婚姻状态变动相关的购房时间或出资主体数额等其他情况。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马某德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马某诺系双方之女。马某诺作为申请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一套申请家庭人口为上述3人。资格审核通过后马某诺与黄某某登记结婚。此后马某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房屋总价款510615元首付款310615元贷款20万元。房屋首付款由黄某某支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涉案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马某诺。此后马某诺与黄某某离婚。
马某德李某某马某诺三人以黄某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房屋为三人所有。一审中双方对房屋现价值达成一致意见为200万元。马某诺马某德李某某不要求在三人之间进行份额及补偿款的分割。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在马某诺与黄某某结婚后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双方共同偿还部分贷款故诉争房屋应为马某诺与黄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马某诺个人名下但系马某诺以其与父母马某德李某某的家庭为单位申请的两限房马某德李某某因申请涉案房屋今后无法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故其二人应该得到一定补偿。综合考虑涉案房屋的来源首付款支付贷款偿还等情况判决涉案房屋归马某诺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马某诺负责偿还由马某诺向黄某某支付折价款70万元马某德李某某应获得的补偿计入马某诺享有的份额中。
一审宣判后马某诺马某德李某某黄某某均不服马某诺马某德李某某主张涉案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某则对一审判决进行房产分割时计算了马某德李某某的份额提出异议均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适用法律有误但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离婚时两限房的分割问题涉及到国家政策与法律规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综合考量问题。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在婚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首付款由另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的离婚时如何分割争议较大目前没有定论。
1权属认定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两限房以一方婚前所属家庭为单位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但购房行为发生于婚后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产应认定为申请人一方个人财产。
两限房属于保障性住房的范围购房主体特定购买价格亦非房屋价值的直接体现具有福利性质。两限房由一方婚前申请的房产的供应对象为一方及其父母等成员构成的家庭与另一方无关。申请两限房的家庭经过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后通过摇号确定具体的房屋房屋确定后不可更改此后履行的购房手续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等行为均系申请行为的延续在此期间申请人婚姻状态的变动或实际付款主体数额的不同等情况对已确定的两限房没有任何影响故两限房性质上的特殊性使得房产的取得主要取决于申请人所具备的资格。如果在认定房产权属时不考虑两限房的特殊性将导致两限房政策所要实现的目的落空无疑有违“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原则。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关于权属问题在申请家庭内部亦存在争议争议在于属于申请人单独所有还是家庭成员共有。两限房的购买资格限定于申请人本人申请家庭成员并非申请人亦未作为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房产亦登记于申请人名下故产权应认定为申请人一方所有而非家庭成员共有。
2另一方的补偿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另一方明知其不具备购买资格因出资获利不符合国家政策所以在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因其出资对于登记于一方名下的两限房增值部分予以补偿不应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夫妻在一起生活使得另一方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购置个人房产由于限购政策的影响同时房价持续上涨也加大了无房一方的机会成本使得其实际上已经因为缔结婚姻而错过了最佳的个人购房时机。因此将另一方的出资作为债权对待时不考虑房屋升值的因素对另一方是不公平的。笔者同意这一种观点。至于补偿标准以公平为基本原则应依据房产的首付款支付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贷款首付比例综合考虑予以酌定以不超过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