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
导读:
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那么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关于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屋的约定是否撤销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争议
对于张某能否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取得房屋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故本案张某某可以撤销赠与其女儿张某不能依据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取得房屋。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具有身份关系的民事合同依据我国的合同法离婚协议是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离婚协议双方离婚后该房产即属于女儿的财产只是缺少变更登记的手续对外不产生公示公信的效力但在三个人之间该协议内容是具有约束力的。因此本案张某某不可撤销赠与其女儿可要求张某某履行赠与合同。
评析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某之间是基于双方的婚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李某与张某某约定共同将房屋赠与其女张某是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赠与合意该合同如成立应与张某之间成立一种赠与合同关系。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某的离婚协议虽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核但婚姻登记机关只是对自愿离婚的男女当事人在查明确实是双方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该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公证的职能因此李某与张某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赠与房屋的约定既不属于公证的赠与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种赠与属于可撤销的赠与。双方虽在离婚时约定将其房屋赠与女儿张某但之后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共同共有所以张某某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赠与撤销后该房产仍属于李某与张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另行分割。由于双方的女儿张某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也不是民事权利的承受人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仅仅为受益人在其父亲拒绝交付赠与房屋的产权时张某也无权要求其父亲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