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应如何理解
导读:
2004年8月13日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被告则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分割财产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字样。鉴于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现原告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登记时再将该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图省时而仅写明“财产分割已完毕”那样会为日后留下很大隐患。那么“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应如何理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4年8月13日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被告则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分割财产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字样。鉴于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现原告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然后登记时再将该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图省时而仅写明“财产分割已完毕”那样会为日后留下很大隐患。关于“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应如何理解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江某男)诉称原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本上所有的共同财产都登记或掌握在被告名下。2004年8月13日双方在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并达成“自愿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婚生子归陈某抚养。原告认为虽然签订以上离婚协议但实际夫妻并未就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协议是原告希望早些解除婚姻关系在民政局人员要求下写出的实际双方财产并未分割故诉请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双方财产在离婚时已分割完毕离婚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
审理结果
上海市某法院经审理后于2005年7月做出生效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中“财产分割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如何理解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认为离婚协议并未就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哪些财产进行分割作出约定属于约定不明且实际双方在离婚时并未就财产进行分割因此主张以上诉请。被告则认为如果双方没有分割财产不可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财产分割已完毕”字样。
法院的观点是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就离婚及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约定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现原告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在办理离婚登记前最好双方能自行拟定一份协议书就财产分割等问题做出具体约定。然后登记时再将该份协议在民政局备案不能图省时而仅写明“财产分割已完毕”那样会为日后留下很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