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规定
导读: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那么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关于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符合最高人民院2000年法释第6号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的第6号法释对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中作了如下的几点规定一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无论其婚姻缔结地在中国还是在外国人民院都应当受理
二如果外国法院是在申请人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离婚判决的外国法院合法传唤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如签收的传唤证等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应告知其申请人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四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依照上述要求审查作出裁定五废止最高院一九九八年第八十六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