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的未成年儿子侵害他人致伤为何父亲也要赔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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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阿江和阿红系广西老乡二人同在广东一私人企业打工双方在工作当中通过互相了解于1995年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下儿子小涛小涛活泼好动又淘气是个人见人爱的孩子。在婚后三四年时间里夫妻恩爱日子过得比较甜美。但随着阿江升上主管后二人的日子就变得不平静了阿江经常夜不归宿在外鬼混阿红为此伤心欲绝在多次苦劝无效后阿红提出离婚。后二人经协议于2004年办了离婚手续。根据离婚协议小涛由阿红负责抚养。阿江出于内疚主动提出负责小涛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用。离婚后阿红不再在广东打工带小涛回老家生活。2005年4月的一天小涛在同村上的孩子萧某玩耍时用弹弓打中萧某的一只眼睛经医治用去医疗费用1万3千元。当时由于阿红的母亲也患心脏病治院花去阿红的全部积蓄并已借了2000多元的债。阿红东讨西借仅帮萧某付了3千元医疗费。为此阿红打电话给阿江叫阿江帮付这剩下的1万的医疗费阿江则认为自己已负责小涛的全部生活和教育费用小涛由阿红负责抚养小涛打伤别人是阿红管教不严的责任这1万3千元的医疗费理应由阿红负责所以拒绝了阿红的要求。萧某的父亲经多次追讨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涛虽然由阿红负责抚养阿江也负责了小涛的生活和教育费全部但阿红独立承担1万3千多元医疗费确有困难作出了责令阿江承担赔偿萧某医疗费1万元的判决。
法理评析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法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该案中阿江和阿红离婚后阿江主动负责了小涛的生活和教育费全部小涛由阿红负责抚养小涛打伤萧某责任应该由负责抚养的阿红承担但阿红独立承担1万3千多元医疗费确有困难法院作出责令阿江承担赔偿萧某医疗费1万元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