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起离婚案法院应否受理
导读:
李某无奈之下于2005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歧」对于法院应否受理该案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高某产后不到一年李某即提出离婚故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中高某产后即丢下子女不尽母亲的抚养义务同时还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应属该例外规定故法院应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该规定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在三种时间里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不是一律不予受理。那么本起离婚案法院应否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某无奈之下于2005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分歧」对于法院应否受理该案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高某产后不到一年李某即提出离婚故法院不应受理。本案中高某产后即丢下子女不尽母亲的抚养义务同时还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应属该例外规定故法院应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该规定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在三种时间里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不是一律不予受理。关于本起离婚案法院应否受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
李某(男)与高某(女)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常发生吵闹。2004年8月高某生一女产后高某即丢下女儿回到娘家。李某几次到高某娘家想带回高某均遭高某娘家人的辱骂和殴打甚至李某的父母去说情时也遭到了殴打。李某无奈之下于2005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歧」
对于法院应否受理该案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保护妇女权益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高某产后不到一年李某即提出离婚故法院不应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了在三种特殊时间里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但同时该条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中高某产后即丢下子女不尽母亲的抚养义务同时还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应属该例外规定故法院应该受理男方的离婚诉讼。
「评析」
笔者以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之所以规定了“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是考虑到妇女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易受到侵害其权益应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在该条规定的三种时间里女方在身体和心理上都相对更加脆弱更需要男方的关心和照顾。如果此时法院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无疑是对女方的极大打击和伤害是对女性人权的践踏严重违反了人道主义精神。故此时法院不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权利。在法律作出如此强制性规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该条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即是例外。该规定授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在三种时间里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不是一律不予受理。那么如何界定确有必要呢?笔者以为如果在三种时间里女方不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进行自残伤害胎儿不抚养甚至虐待婴儿对男方或其亲属实施暴力等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也极大地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就属于“确有必要”之情形此时如果男方提出离婚法院就应该受理。因为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不是建立在损害或践踏他人权益基础上的。本案中高某在生下孩子后即回到娘家既不履行母亲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又对来接她回家的李某和李某的家人进行辱骂和殴打其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同时也损害了李某婚生女及李某家人的权益故此时李某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受理。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