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导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那么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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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