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
导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记结婚且原告黄某在领取结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自到场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对其离婚的诉讼以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二无效婚姻是法定的婚姻法没有规定除外情形。那么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记结婚且原告黄某在领取结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自到场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对其离婚的诉讼以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二无效婚姻是法定的婚姻法没有规定除外情形。关于对冒名婚姻法院应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件索引一审法院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07道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于2002年在广东认识2002年下半年同居因为被告没有到法定结婚年龄2002年11月10日原告黄某以自己的名字被告梁某以本村村民盘某的名字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时由于被告已经怀孕没有到场现该村村民盘某出嫁。原被告共同生活初期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诉请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告黄某与被告梁某借用他人的名字登记结婚且原告黄某在领取结婚证时被告梁某没有亲自到场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梁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只有一个如何认定该结婚证的效力对此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认定结婚证有效。原被告双方结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女方结婚的名字不对由于在特定的环境下冒用他人的名字只是出于形式属于登记的内容有瑕疵。双方结婚多年均未提出对婚姻的效力问题本着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护女方的权益按照婚姻自由的原则应该认定该结婚证有效原被告双方婚姻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结婚证无效。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并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结婚登记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办理婚姻登记程序中体现。此案中原被告违反了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或者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并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以欺骗的手段取得的结婚证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该结婚登记是无效的法院应认定其结婚证无效婚姻为无效婚姻。第三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认定结婚证的效力问题。对其离婚的诉讼以其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离婚诉求并建议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因弄虚作假骗取的结婚登记证。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合适其理由如下一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的原被告。结婚证的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是对结婚证登记上的人员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本案的原被告。我国对婚姻关系确立形式只有一种就是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模式。在形成的法律关系方面可归结为行政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可归类为行政许可的行为申请人颁发结婚证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权利的许可。记载于结婚证上的申请人才是行政机关许可缔结婚姻并承认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行政机关颁发结婚证实际确立的是被冒名人与非冒名人的夫妻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是形式合法的婚姻关系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前不能直接否认其效力基于行政行为的相对性该结婚证的效力不应及于本案中的原被告。这种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至始至终不存在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二无效婚姻是法定的婚姻法没有规定除外情形。我国认定婚烟无效的理由是基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法律上规定的四种法定无效的情形。从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只有上述四种的法定情形没有规定其他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冒用他人名的结婚登记不属于无效的情形之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不应认定是属于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