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
导读:
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1与民法典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不符夫妻共同债务是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与婚姻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仍属债的类别。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易引起诸多负面效应我国民法典之所以在离婚程序中设立以协议或判决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其立法意图显然在于方便债权人行使债权。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1与民法典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不符夫妻共同债务是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与婚姻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仍属债的类别。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易引起诸多负面效应我国民法典之所以在离婚程序中设立以协议或判决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其立法意图显然在于方便债权人行使债权。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与有关法律和诉讼理念相悖
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之间产生的债务就其法律地位来说介于民法典与民法民法典调整范围的交叉带而绝非仅与民法典有关联。因离婚程序启动而笼统地将夫妻共同债务归于离婚程序处理显然缺乏严密的论证。
1与民法典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范围不符夫妻共同债务是与第三人之间所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虽与婚姻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仍属债的类别。因而离婚与夫妻共同债务是两个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就离婚来说离婚所涉及的纷争显然只与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由民法典调整而债权人与离婚的夫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应适用民法典民法典等具体法律并由这些相关的法律调整。民法典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作为离婚的一项实体内容并囊括在其中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属性。
2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进行全部或部分转移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转移效力。把本属于夫妻双方承担的共同债务改由一方取代原合同双方债务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把共同债务划归各自承担仍属于义务人转移义务同样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对于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民法典却允许夫妻双方避开债权人以协议方式进行约定或由法院以判决方式确定债务承担这不符合我国法制统一性要求。
3与不告不理诉讼原则相悖婚姻当事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离婚程序中特定的争议对象。作为与婚姻当事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债权人是否对身为债务人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债权只能由债权人自己决定并以提出请求为前提。否则法院就不应对尚未涉讼或当事人没有提起的纠纷和矛盾进行干预。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对债务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实际上是由法院代替债权人主张权利违反了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
易引起诸多负面效应
我国民法典之所以在离婚程序中设立以协议或判决方式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其立法意图显然在于方便债权人行使债权。然而实际结果适得其反
1增加了债权人债务受偿风险。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时经协议或法院判决方式分割了债务已将共同债务分割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分担或由一方承担由于相关法律对新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没有任何限制规定离婚后当事人可以任意处分或转移所分割的财产而不承担法律责任新的债务人往往不会去主动履行债务。如果遇到债务人死亡经营亏本或将分割的财产迅速转移处分挪作他用都可能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
2为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可乘之机。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处理共同债务的意思自治权因此协议清偿债务自然是离婚当事人首选的模式。目前究竟怎样的债务清偿协议具有规避法律的潜在目的至今尚无可供参考的评判标准和法律依据。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财产一边倒债务一人担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也只好尊重离婚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婚姻当事人则顺利以规避法律手段逃避了债务。
3增加了诉累。按照通常习惯既然离婚时已经分担了共同债务重新确定了债务人那么有关权利义务也就赋予了法律的效力应转化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由于债权人在离婚程序中法律地位和诉讼地位不明确而债务的履行又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自愿因而常常引发争议。而在这之前却都是有分割债务的判决或协议在案。当既判事实或对债务的分割协议与债权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又会引发新一轮诉讼如此反复自然造成诉累。
4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很差。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所作出的分担仅是解决夫妻双方当事人内部债务额承担问题并不能否认或改变原夫妻双方与债权人之间的承担责任的性质债权人也不能就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可见债务分割协议对婚姻当事人并无真正意义上的执行力。债权人在实际主张权利时婚姻当事人则往往以通过判决或协议方式分割了债务为由进行抗辩。即使以后可以通过诉讼手段依法责令另一方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却因前后判决相矛盾而影响既判力或者由于判决与前协议相矛盾易引起当事人歧义和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