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导读:
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10年前明显增多。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那么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10年前明显增多。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关于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该如何离婚
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导致另一方离婚障碍的现象较10年前明显增多。对于一方下落不明以前有的法院的做法是以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立案条件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是让当事人先行宣告另一方失踪或死亡相关的法律程序走完后再行受理判决。法院这样处理给当事人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成本而且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用几年的时间才能达到解除人身关系束缚的目的不利于时代的发展更有悖于人权。
200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8次会议通过了法释200417号的司法批复这个批复对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进行了回复该批复中讲到“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此外该批复还规定“因有关部门不准许当事人自行查询其他当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查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原告的申请予以查询。”
一般法院的具体做法为
第一步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
第二步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第三步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第四步由法院在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在公告中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不及时参与诉讼的法律后果。公告其国内案件为六十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
第五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一般会判决离婚。
当然这种案件处理方式也有弊端。实践中曾出现一方恶意声称另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再设计收集相关证据使得很多下落并非不明的另一方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解除了甚至财产权利也受到了恶意的侵害。由于人身关系的判决不能申请再审因此一旦出现恶意得逞将无法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