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
导读:
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那么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审理结果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关于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有效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原告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2001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由于性格问题双方争吵不断后来两人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4年双方签署了一份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全归王某所有离婚后陈某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王某5万元。双方持该份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办成功。双方离婚一事也不了了之。双方继续处于分居状态。
2005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且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分割夫妻财产。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书。
被告陈某辩称双方当初是要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才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的既然后来双方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该协议就不生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并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提交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故双方自行达成的财产补偿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原告一次性给付4至5万元每月给付1000元子女抚育费之请求因审理中原告予以反悔法院无法支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收到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诉讼前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律师认为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故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该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