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协议到底能不能"了"
导读:
人们有时采用签订“私了”协议的方式解决人身伤害纠纷,通常写明侵权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能再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现程女士要求另行付赔偿,但该协议书并不存在依法应被撤销、变更、无效或解除的情况。最后,法院驳回了程女士的请求。遂判决王先生、刘女士共同支付李先生15万元及利息。王先生称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并未撤销该协议,王先生之母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那么"私了"协议到底能不能"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们有时采用签订“私了”协议的方式解决人身伤害纠纷,通常写明侵权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能再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现程女士要求另行付赔偿,但该协议书并不存在依法应被撤销、变更、无效或解除的情况。最后,法院驳回了程女士的请求。遂判决王先生、刘女士共同支付李先生15万元及利息。王先生称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并未撤销该协议,王先生之母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关于"私了"协议到底能不能"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人们有时采用签订“私了”协议的方式解决人身伤害纠纷,通常写明侵权人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受害人,受害人不能再追究侵权人的其他责任,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然而“私了”协议的效力如何?能否真正了事?能否撤销?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数起此类案件,区分情况作出了不同处理。
受害方不能多要赔偿
程女士起诉称:2010年1月自己乘坐公交车下车的时候,公交车车门突然失控自动关闭,夹住了自己,导致双侧手部、肩部红肿、淤血。公交司机不但不管其伤情,反而开车离开。事发后,其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公交公司仅在2010年9月份赔偿了900元。现起诉要求公交公司支付剩余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3000余元。
公交公司辩称,程女士曾于2010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多次向公交公司反映自己被夹一事,但经向当时的司机核实,并无程女士描述的情况。公交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900元了结此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女士称乘坐公交车下车时被车门夹伤,公交公司予以否认。事后,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明确约定一次性给付程女士900元并写明“此事了解,今后互不再找”,且程女士收钱后亦在收据中写明“此事已结”。现程女士要求另行付赔偿,但该协议书并不存在依法应被撤销、变更、无效或解除的情况。最后,法院驳回了程女士的请求。
法官说法: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程女士与公交公司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程女士要求公交公司另行赔偿,并未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以被撤销和解除的情况,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合同需要变更的情况,因此该协议有效,程女士的请求不能成立。
“私了”协议有效,侵权方不能少给赔偿
2010年11月,因停车问题,王先生与李先生发生纠纷,导致李先生踝关节双侧骨折、头部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多日,被鉴定为轻伤。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由王先生之母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达成如下赔偿协议:“王先生无条件支付李先生30万元,已支付15万元,余款15万元应于2011年5月前分三次付清。……王先生如有违反,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约定该协议为最终调解结果。李先生不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王先生的刑事责任。”然而刘女士在支付了15万元后,并未支付剩余15万元,李先生将王先生、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15万元及利息。
王先生辩称,李先生是自己倒地受的伤,当时治疗费才花了3万多元,但其以追究刑责相威胁,刘女士害怕才同意了李先生的赔偿要求,这符合民法上的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协议,不同意支付剩余的15万元。刘女士则认为自己只是王先生的代理人,责任应由王先生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履行。刘女士在公安机关的见证下,代王先生签订协议书,王先生在庭审中也认可,该协议书对王先生具有约束力,刘女士虽不是侵权人,但其在协议上签字,视为自愿与王先生共同承担责任。王先生称该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要求变更协议,未提供证据,法院未采信其意见。遂判决王先生、刘女士共同支付李先生15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李先生受轻伤,在王先生应承担刑事责任而李先生并未要求其承担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协议的赔偿数额可以高于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王先生称协议系受胁迫而订立,显失公平,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因此,法院并未撤销该协议,王先生之母刘女士与李先生之妻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此外,家属代侵权人签订“私了”协议,可视为对该协议的保证,应与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数额过低,受害人可要求增加赔偿
2010年7月,周先生在大排档被王先生用酒瓶砸伤左手,并送医院治疗。第二天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赔偿周先生医药费600元,此调解为一次性调解,以后不为此事找对方麻烦。”一个月后,周先生发现被砸伤的左手当时已经骨折,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并休假几个月,因与王先生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王先生辩称,对周先生受伤一事,双方已经经公安机关调解,周先生也认可,其不再支付多花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先生将周先生的左手砸伤,应当承担责任,虽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王先生已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600元,但一个月后周先生诊断出骨折与王先生的侵权行为存在有因果关系,因此王先生仍应赔偿周先生后继发生的医疗费等损失。法院综合本案情况,判令王先生赔偿周先生1万余元。
法官说法:王先生与周先生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协议签订后,周先生发现骨折,并花费了远远高出赔偿的医疗费,又造成其他误工费等损失,如果维持双方协议中赔偿数额,则对周先生显失公平,该协议依法可以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