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需要找律师

北京律师,专业团队, 200+云律所实力在线

解决
难题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化团队,全程跟进
一站式解决您的法律难题

直接找律师

我需要打官司

严选律师,权威专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委托
律师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处理案件类型丰富,庭审经验分析
上万案件代理,胜诉率高

直接委托律师打官司

我需要详细咨询

专案咨询服务,资深律师方案定制

付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专属维权方案
精准把控案件难点,寻求最优方法

直接付费咨询律师

我需要基础咨询

快速应答,高效服务,24小时在线

免费
咨询
为您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专业认证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法律问题优质解答,及时与客户反馈

等待免费咨询律师

当事人应否承担死亡赔偿金

陈宗琼律师2022.02.04618人阅读
导读:

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应承担死亡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的自杀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关联程度;民法上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其均应纳人民事损害赔偿的范畴内考量,但间接原因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较弱。综合考虑本案因素,交通事故对杨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为宜。故原告按2011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的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杨某某死亡时已满69周岁未满70周岁,故死亡赔偿金应计算11年。那么当事人应否承担死亡赔偿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应承担死亡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的自杀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关联程度;民法上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其均应纳人民事损害赔偿的范畴内考量,但间接原因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较弱。综合考虑本案因素,交通事故对杨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为宜。故原告按2011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的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杨某某死亡时已满69周岁未满70周岁,故死亡赔偿金应计算11年。关于当事人应否承担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不堪忍受自杀

2011年5月25日上午8时许,在武备市某区北安门街xx路公交车站站台附近,四原告的亲属杨某某被被告高某某所驾驶的苏xxxx号汽车撞倒,致杨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当天,杨某某被送至南京军区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头部外伤、糖尿病、腰4/5椎间盘突出、腰4椎体轻度滑脱。2012年1月2日,杨某某服药自杀死亡。武备市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杨某某自杀前患抑郁症,2011年5月25日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间接诱发因素。

当事人应承担死亡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某的自杀死亡与本案交通事故的关联性及关联程度;民法上引起损害后果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其均应纳人民事损害赔偿的范畴内考量,但间接原因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较弱。综合考虑本案因素,交通事故对杨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为宜。故原告按2011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的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杨某某死亡时已满69周岁未满70周岁,故死亡赔偿金应计算11年。因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对杨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为宜,故本院支持死亡赔偿金43462.7元(26341×11×15%)。对鉴定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该费用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应由原告及被告高某某按责任比例分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杨某某自杀死亡的事实以及交通事故对杨某某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比例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8000元。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陈宗琼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74813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