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费返还纠纷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导读:
装修费返还纠纷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认定为不当得利只需要证明该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即可。法院判决:装修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张某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30,000元对被告任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任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张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那么装修费返还纠纷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装修费返还纠纷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认定为不当得利只需要证明该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即可。法院判决:装修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原告张某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30,000元对被告任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任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张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关于装修费返还纠纷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装修费返还纠纷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认定为不当得利只需要证明该费用没有法律根据即可。
通过下面的案例详细讲解说明。
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于1999年7月1日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由于被告许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xx住房一套,作为二人今后结婚用房,故原告在未与被告任某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01年底至2002年8月出资30,000元装修该房。后因被告任某终止了与原告的恋爱关系,故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其有证据证实的装修出资款30,000元。
法院判决:装修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原告张某以结婚后使用房屋为目的,而出资30,000元对被告任某所有的房屋进行装修,其出资的价值已附着于该房屋之上,形成了附合情形的添附现象,该房屋因此形态发生变化,增加了新的经济价值。出于合理处分、避免浪费的考虑,被告任某作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取得了原告张某出资装修部分的所有权。由于其取得该项利益并无合法根据,且与原告张某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张某与被告任某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原告张某有权要求被告任某返还其所得的利益,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任某返还30,000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对于不当得利,我国法律已作了原则性。故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不当得利之债:
一是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即一方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二是一方受有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三是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