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
导读:
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仍然可以成立。那么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仍然可以成立。关于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见义勇为算是无因管理吗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2、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1)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2)无因管理的特征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必须要有为维护他人利益而进行管理的意思;必须是没有法律的义务,即既没有法律规定的义务,又没有合同规定的义务。见义勇为的行为都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但是不能把所有的无因管理行为都认为是见义勇为行为。
(3)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关于无因管理的;《民法典》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们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是什么
1、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是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张三和李四,一方出力,一方出钱,在院子里盖起了一堵隔断墙。王五的一口猪飞跃矮墙,踩塌了一块。张三见状,随手修好了。张三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因为该墙属于共同共有,张三的行为是对共有财产的保存行为。
2、兼为自己的利益,不妨碍无因管理的成立。张三外出,杳如黄鹤。强台风将至,李四恐怕张三年久失修的房子倒了,祸及自己,就用几根木料顶住张三的房子。李四仍然构成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须依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知的意思进行管理。依照生活经验,张三是不希望房子望风披靡的。
3、未达管理效果,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如尽管李四妥为加固,张三的房子仍然不敌强台风。无因管理之债仍然可以成立。
4、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虽然管理人有管理的意思,但不必向本人(受益人)表达意思表示,也不必要求有行为能力。
5、《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