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的责任归属
导读:
无因管理的责任归属(一)在本人义务中列出了本人的义务,即本人的赔偿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这个事实表明了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放,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如今有了许多的案例对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自身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赔偿或者补偿,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那么无因管理的责任归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的责任归属(一)在本人义务中列出了本人的义务,即本人的赔偿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这个事实表明了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放,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如今有了许多的案例对无因管理的管理人自身权利进行了合理的赔偿或者补偿,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责任归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的责任归属
(一)在本人义务中列出了本人的义务,即本人的赔偿责任。若管理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管理人的主观上的过错(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是为免除本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上的急迫危险时,对本人造成的伤害,管理人除非具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本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对本人负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管理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管理行为过程中,与管理行为相关联,其侵害的对象是无因管理利益以外的本人的其他合法权益。管理人的管理承担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本人可以选择对管理人依据无因管理主张管理利益返还,也可以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本人选择对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管理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的作用
(一)我国公民的传统思想都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对于“施恩图报”的做法都是非常蔑视的,使得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即使因实施管理行为而蒙受损失也羞于诉诸法律,致使管理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赔偿。这种心理状态对于无因管理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健全是不利的。这种社会观念上的障碍再加上我国的法律规定本身也不够明确,造成了当今社会无因管理行为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迄今为止,我国对于无因管理可以参照的法律法规只有3条,即《民法通则》第93条及其实施意见第132条和142条。这个事实表明了法律对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过于粗放,还没有形成规范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