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的权利有哪些
导读:
无因管理人的权利有哪些管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受益人偿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的这一权利称之为求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无因管理人的义务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尽管用语有所不同。那么无因管理人的权利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人的权利有哪些管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受益人偿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的这一权利称之为求偿请求权。《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无因管理人的义务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尽管用语有所不同。关于无因管理人的权利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因管理人的权利有哪些
管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受益人偿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的这一权利称之为求偿请求权。
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为管理事务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管理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管理活动当时的客观情况决定。如当时支出该费用是必要的,即使其后为不必要,亦仍应为必要费用。反之,如当时支出的费用是不必要的,即使其后为必要的,也不能视为必要用管理人所支出的费用为不必要的,当然无权请求偿付。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条【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一条【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关于管理人的义务,各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尽管用语有所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中虽未明确规定管理人的义务,但根据对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管理的要求,管理的义务主要是认真负责地进行适当的管理,这就要求管理人在着手管理时,应依本人的意思为之;在管理开始后,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
所谓依本人的意思管理,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不违背本人对该事务进行管理的意思。本人的意思既包括其明确表示过的意思,也包括从管理的事务利益可推知的意思。在一般情况下,本人的意思与其利益是一致的,依其意思管理能为其谋利益,违背其意思就会损害其利益。但是,如果本人的意思不利于其真正利益,管理人按照本人的真正利益管理,虽为违背本人的意思,也是适当的。特别是管理人的管理能及时防止对本人的损害的,应认为是适当管理,例如抢救自杀者,将不愿住院治疗的危重病人送往医院治疗,虽违背本人意愿,但符合其真正利益,不失为适当管理。
所谓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的管理方式、管理结果对本人是有利的,使本人受益,管理方法是否有利于本人,应依管理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定,而不能以管理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但是,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如是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者公益义务,或者是为避免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虽违反本人的意思且管理结果对本人也似乎不利,仍为适当管理,例如,代本人给付扶养费,代缴纳税款等。
管理人开始管理后,应将开始管理的事实通知本人,管理人的这一通知义务,应仅以能,够通知和有必要通知为限。如管理人无法通知或者本人巳知管理事实,则管理人不负通知的义务。管理人将管理的情况通知本人以后,有无继续管理的义务?根据我国设立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目的,我们认为,只要停止管理会使本人不利而继续管理又可避免本人利益受损失的,就应当继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