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谁
导读: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九条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那么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九条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关于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谁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无居民海岛所有权属于谁
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二、海岛的保护有哪些相关规定
有关海岛的保护的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