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导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那么民间借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处中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不能理解为没有书面约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