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哪些情形可以不支付利息
导读:
有这样一起借贷案件,男子出借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0%,到期后起诉借款人,却被判决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算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抽头”、“砍头息”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乙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那么借贷关系中哪些情形可以不支付利息。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这样一起借贷案件,男子出借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0%,到期后起诉借款人,却被判决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算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抽头”、“砍头息”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乙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关于借贷关系中哪些情形可以不支付利息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有这样一起借贷案件,男子出借2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60%(就是咱平常说的月息五分),到期后起诉借款人,却被判决只能按照24%的年利率算利息。也就是说,虽然约定的是5%的月利率,但他最终只能拿到2%的月利率。
那么,问题来了,一白纸黑字约定的利息,法院为何不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就是告诉我们,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这条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出借人需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是多少;二是法官可在法定范围内自由裁量利息高低。
“抽头”、“砍头息”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0元,其中提前扣了10元,那么甲借给乙的本金就是90元。若是算利息,只能按90元为基数计算!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借款人可以提前还利息,提前还的话可以不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来还,而是根据借款的实际时间来算利息,也就是说借款人提前还钱是划算的。
举例说明:甲借给乙10万元一年,约定年利率36%,四个月后,乙手上突然有了钱,可提前还款本金加利息共11.2万元即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不得提前还款。
借款合同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4种: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借贷合同无效的,利息约定自然也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