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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

吴梦云律师2022.02.07438人阅读
导读: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那么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关于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处理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买债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利息要缴纳营业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房企借款利息扣除过程中几个关键的税务处理点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用指南》规定,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企业(房地产开发)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这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在房地产完工后,应计入财务费用,千万不要把已在开发成本列支的借款费用再从财务费用中重复税前扣除。

支付境外借款利息代扣营业税吗?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自2009年1月1日起,境外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向股东借款的利息处理

公司向公司的股东借款,与向私人借款的处理办法一样。账务处理如下:

1、借款时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或短期借款等)

2、根据借款协议上的利息计算入账

(1)提取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或预提费用)

(2)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或预提费用)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注解:新准则下用库存现金和应付利息,而用旧制度的企业依然可以用预提费用和现金这个科目。)

企业无偿借款是否计算利息并缴纳营业税?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不合理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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