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收债公司——对于股东的个人借款应如何处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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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收债公司对于股东的个人借款应如何处理
如果在公司有股东的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深圳讨债公司提醒应及时进行相应的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同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后,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
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个人收取利息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否则将承担涉税风险。
南京收债公司对于股东的个人借款应如何处理
要提醒注意的是:所谓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深圳讨债公司发现《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是关联方公司之间产生了上述债权性投资,如果按独立交易性原则计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对债权方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利息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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