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契约的规范是怎样的
导读:
债务契约的规范是怎样的一、对会计数据的要求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报表及其相关的会计资料是其信息获得的主要来源。因此,一般债务契约都尽可能的对此作限制性规定,减少企业夸大收益和资产的可能。因此,债权人通常都会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给予密切的关注,并事先在债务契约中作出合理的规定。因此债务契约一般都规定企业在承诺期内必须保持流动资本的最低限额,该限额通常以现有流动资本量和计划流动资本量为基础,允许季节性变动,且不过分限制企业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那么债务契约的规范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契约的规范是怎样的一、对会计数据的要求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报表及其相关的会计资料是其信息获得的主要来源。因此,一般债务契约都尽可能的对此作限制性规定,减少企业夸大收益和资产的可能。因此,债权人通常都会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给予密切的关注,并事先在债务契约中作出合理的规定。因此债务契约一般都规定企业在承诺期内必须保持流动资本的最低限额,该限额通常以现有流动资本量和计划流动资本量为基础,允许季节性变动,且不过分限制企业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关于债务契约的规范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契约的规范是怎样的
一、对会计数据的要求
债权人作为企业的外部信息使用者,企业财务报表及其相关的会计资料是其信息获得的主要来源。只有充分详实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成果,才能在全部契约签定之前对企业的财务实力进行合理的评估,并在契约持续过程中及时准确地理解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债权安全。这一点则必须以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会计数据的规范为基础。
1.定期报送财务报表,并包括企业重大的表外信息。
2.债务契约中。债务契约从保护债权人安全性的前提出发,在约定会计程序时,要立足于稳健性原则,选择使收益和资产的价值尽可能低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例如:A、在记录子公司收益时,按照公认会计原则中的权益法,母公司按权益比例享有的该期间收益计入母公司收益。但债务契约通常要求以成本法取而代之,即仅当公司收到股利之时才能把其记录为收益。B、债务契约有时甚至不承认无形资产,如合并时产生的商誉。C、债务契约要求负债项目中包含有租赁债务,同样,在计算用于契约条款的负债权益率和其他比率时,也要求把租赁资产包含在内,其结果是提高了负债权益率和负债比率。D、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的选择,会带来企业收益的增加(减少),由此对利息保障倍数产生影响,并决定企业的股利分配情况。因此,一般债务契约都尽可能的对此作限制性规定,减少企业夸大收益和资产的可能。
3.债务契约有权要求,企业对现有会计程序方法应保持一贯性,如确实需要变更,变更之前,应取得债权人同意。
二、对资本流动性的要求
流动资本在于维持企业目前的营运及偿还贷款的能力。一旦流动资本尤其是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短缺,企业不仅难以继续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且很可能由于支付不能而面临破产的威胁。虽然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享有优先清偿权,但由于资产专用性等问题的存在,债权人的权益很可能得不到保障,而预期的收益也化为乌有。因此,债权人通常都会对企业资产的流动性给予密切的关注,并事先在债务契约中作出合理的规定。
因此债务契约一般都规定企业在承诺期内必须保持流动资本的最低限额,该限额通常以现有流动资本量和计划流动资本量为基础,允许季节性变动,且不过分限制企业保持一定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有的企业应收账款比重很大,还应规定应收账款限额,避免企业应收账款占用资金过多,陷入突发性财务危机。
三、对增加债务的限制
如果企业为了增加资金而决定增大财务杠杆即进一步增加借款,则企业原有负债的价值将减少,这是因为企业一旦发行新债券或再贷款,企业的资本结构会发生变化,资产负债比率提高,企业风险加大,并对原有负债破产保护将减少。从债权的安全角度考虑,债权人显然是不愿意企业增加债务的,因此,在债务契约签订中,双方会就此问题进行商榷,对企业在债务存续期间的再举债作出合理的限制。
1.债务契约一般规定不允许增加新债,或者仅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并取得债权人同意才允许。这些条件包括负债总金额限制,有形资产净值对长期负债比率的最低值,长期负债和权益合计数对长期负债比率的最低值,以及利息保障倍数的最低值。
2.及时清偿到期债务,特别是短期债务。
3.债务契约除了考虑报表负债项目的内容增加,还应禁止企业有可能带来或有负债的行为,如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禁止应收账款的转让和应收票据的贴现等。
四、对资本支出的限制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对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对外股权投资,这种资本性支出虽然不会改变企业的资产负债比率,但通常情况下会引起资产流动性的变化,改变企业的风险,使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债权人必须对企业资本支出加以限制,将债权风险保持在合理范围内。
1.企业的经营者还可以通过向其他企业的证券投资来改变企业的风险,债务契约就对此作合理规定。有的契约完全禁止这种投资,而有的契约则规定在有形资产净值满足一定最低要求时允许这种投资,还有一些契约规定在总金额低于给定的水平时允许投资。
2.通过直接限制资本支出,债权人可不必特别关注企业资产的抵偿变现能力。尤其是在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的企业,一旦企业陷入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境地,企业资产的变现能力差,债权风险大,更应签定条件极为严格的债务契约。
3.企业的经营者在债务发生之后增加企业风险的方法之一,是兼并一家风险更大的企业。债务契约通常禁止这种杠杆收购———用负债进行兼并,加大债权人风险,有的契约则规定企业在兼并后的有形资产净值满足长期负债所要求的最低水平,或者在某一固定的比例之内。
4.目前在转制过程中出现一些企业借机废逃银行债务的情况。特别是一些亏损严重、债务沉重、银行贷款较多的企业,有意借转制之机分割企业或重组企业,转移原有企业的实有资产,将大量银行贷款分到或留到空壳企业,悬空银行债务。债务契约应防范这种可能性,作出相应规定。有的禁止企业在债务偿还之前进行产权重组,有的则规定产权重组后的负担债务的企业有形资产净值达到一定最低要求,否则债权人有权提前撤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