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出现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导读: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为规范人民洼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那么民间借贷出现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为规范人民洼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出现多个债务人的情况下,债务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实际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的数笔债务中,有的已届履行期限,有的还未到期;有的附设了担保,也有未附设担保等情形;有的附有利息,有的没附利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所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如何认定已经给付的到底是清偿哪项债务呢?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参考《担保法》、《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其第20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21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债的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同种类债务,或者负担同一项债务而约定数次给付时,如果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全额债务,约定、决定该给付抵充某项债务的制度。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是指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20条关于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解释,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确定的抵充顺序是:第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抵充;第二,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第三,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
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第四,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兖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第五,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第六,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在一定意义上说,司法解释第20条、第2】条关于清偿的抵充(法定抵充),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如何处理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提供了依据。
债的清偿抵充问题是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一个疑难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债的抵销制度作出了规定,但对清偿抵充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人民法院遇到一个债务人对一个债权人负数笔同种类债务时,在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如何决定清偿顺序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如果清偿顺序不同,显然会影响利息的有无以及多少。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消灭所有债务时,究竟清偿的是哪一笔债务,便发生清偿抵充顺序问题。由于抵充顺序问题,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不同的利害后果,有时还会涉及第三人(如担保人)的利益,因而实践中争议颇大。为规范人民洼院在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必要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问题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