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
导读: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其次,从章节名称来看,《执行工作规定》将第88条至第96条归纳为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可见第88条和第94条理应适用于不同的情形。那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其次,从章节名称来看,《执行工作规定》将第88条至第96条归纳为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可见第88条和第94条理应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关于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当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具有优先权的债权人是否继续享有该权利被执行人为法人时,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参与分配制度实现自己的债权,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规定:
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所谓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0条和《执行工作规定》第88条之间的法律规则矛盾并不存在。
首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10条吸收了《执行工作规定》第94条,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前者的规定与后者第88条产生了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为在《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实施之前,《执行工作规定》第94条和第88条就已经并存于同一部法律规范之中,从立法技术来说,立法者不会将两条相互矛盾的规定置于同一法律规范的同一章节中。
其次,从章节名称来看,《执行工作规定》将第88条至第96条归纳为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可见第88条和第94条理应适用于不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