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务清偿顺序
导读: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多笔借款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当债务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多笔同种类全部债务,会存在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对法定抵充条款,需注意其适用的条件是:1.多笔债务为同一债权人、同一债务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性,无法直接确定某两方的清偿抵充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民间借贷债务的清偿顺序:先看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以上顺序偿还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多笔借款的清偿抵充顺序问题
当债务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多笔同种类全部债务,会存在清偿抵充顺序的问题。
清偿抵充顺序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三种。约定抵充即当事人之间合意约定的抵充顺序;指定抵充即债务人还款时明确指定偿还的是哪笔债务,这种指定属于形成权,应在清偿时向清偿受领人作明确的意思表示;法定抵充即上述两种抵充方式都不存在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债务清偿抵充顺序。
这三种抵充次序的适用顺位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就法定抵充,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对法定抵充条款,需注意其适用的条件是:
1.多笔债务为同一债权人、同一债务人,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则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性,无法直接确定某两方的清偿抵充顺序;2.数笔债务种类相同,比如都是给付金钱;3.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4.事先没有约定抵充顺序、债务人没有指定抵充。
另外,该条款适用过程中还需理解“负担较重的债务”的意思,一般认为意指违约金、利息、其他费率较高的债务。
总的来看,多笔借还款的对应抵偿顺序如下:
(1)有约定的从约定;
(2)根据债务人清偿时指定的哪笔借款来确定;
(3)已到期债务;
(4)无担保的债务;
(5)担保额较低的债务;
(6)负担较重的债务;
(7)到期时间在先的债务;
(8)以上情况均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具体到第一部分案例中来看,债务人三笔归还的款项在清偿完当期的全部利息后均有余款,应当先清偿哪笔借款本金呢?
首先,该案中不存在约定抵充和指定抵充;(对应上述顺序的第(1)、(2)项)其次,到2009年11月9日债务人最后一次还款时,三笔债务均未到期;(对应上述顺序的第(3)项)第三,债务均未设担保;(对应上述顺序的第(4)、(5)项)第四,各笔债务的利息相同,不存在负担上的轻重之分;(对应上述顺序的第(6)项)第五,在到期时间上,第一笔借款5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3月24日,第二笔借款5万元到期日为2011年7月3日,第三笔借款5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12月14日,综上可知,各笔借款的到期顺序、即本金清偿顺序应为:第三笔借款、第一笔借款、第二笔借款。(对应上述顺序的第(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