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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债权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

许瑞林律师2022.02.07567人阅读
导读:

不确定债权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探讨这样的问题,应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的目的、原理上开始。主张债权转让与作为其基础的被转让合同是相分离的,是不要因的合同。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因的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就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真实、合法。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还应遵循的原则,不确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确定的。此时,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是待定的,其通知债务人的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转让行为的效力。债权人既然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那么不确定债权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确定债权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探讨这样的问题,应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的目的、原理上开始。主张债权转让与作为其基础的被转让合同是相分离的,是不要因的合同。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因的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就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真实、合法。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还应遵循的原则,不确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确定的。此时,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是待定的,其通知债务人的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转让行为的效力。债权人既然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关于不确定债权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不确定债权转让应遵循什么原则

探讨这样的问题,应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立法的目的、原理上开始。债权转让的性质,立法者和学者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三种学说:

(一)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学说以德国法为代表,以物权行为为理论基础。主张债权转让与作为其基础的被转让合同是相分离的,是不要因的合同。

(二)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学说以法国法为代表。认为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要因的买卖合同。

(三)合同说。学说以英美法为代表,在英美法系,“转让”一词一般仅用于财物权利的转移,以区别于对特定财物的转移。主张合同让与是一种合同。让与权利合同必须具备一定条件才有效。

通过我国法学家们细致的甄别、探讨,我国《民法典》采用了债权转让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将合同权利作为转让的标的来看待。转让合同就意味着权利人对其权利实施了处分行为。

为此,债权作为合同的标的,其本身的无体、实存的特征与其他标的不同,是值得重视的。根据古老的拉丁法谚“任何人不得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权利”,决定了此种转让的债权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权利,而且是合法的。一个真实存在但不合法的债权对于债权人及受让人、债务人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故合法性是其当然之意。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必须遵循的一个原则,真实、合法。

就标的的不确定我们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加以区分,一种是转让时不明确的,一种是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

自始至终无法明确的债权因债权作为合同转让标的是必须明确的,无法确定即意味着标的不明确,合同主要且必备的条款不具备而不能成立。

转让时不明确的债权,必须是通过一定方式可以确定的。即是将不明确的债权通过通常之外的特定方式和程序,常用诉讼程序来确定。换言,即是将不确定的债权转换为确定的债权来处理。这就是不确定债权转让还应遵循的原则,不确定通过一定的方式是可以确定的。因此,由于这种转化,不确定的债权确定以后还应遵循债权转让所应遵循的一般的程式,这是还应遵循的原则。此时,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效力是待定的,其通知债务人的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转让行为的效力。相当于一种有生效条件的行为。为更好的理解将其分类说明。

不明确的债权实际上可以分为两类情况。一类情况是,债权人转让时债权标的的内容、数量、质量等等就是不明确的,即只有债权本身的存在是明确的,但具体内容全部或部分是不明确的。这种不确定性往往是来源于债权产生时双方约定的不明确性。在商业活动中,因为交易习惯的问题,有时候合同双方对标的的内容约定往往并不是特别确定,而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步步令其具体化的。如收购水果、蔬菜等的合同,往往是一个长期的合同,而价格、质量等往往是随着季节的不同而不同的,往往双方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再做协商。由类似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往往本身就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当然还有一种不明确是由于合同一方的疏忽或没有经验而造成的。此类债权一经转让,这种不明确的弊端就很容易凸现出来。受让人的主张往往会遭到债务人的抗辩,双方由此而产生纠纷。而债权的内容确定,离不开债权人的参与。债权人既然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那么为了受让人的利益,债权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受让人可以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内容。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除了双方的证据之外,还应当要综合考虑时间、地理情况等相关因素来对债权作出确定。

另外一类情况是,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债权本身实质上是明确的,因为交易关系的复杂,双方互负债务、结算方式等原因,导致出现这样的情况:债务人所认可的数量同被转让的债权存在差异。而此时债务人往往是通过合法行使抗辩权、抵销权来获得制成的。对于这类情况,只需要通过一个确定的过程就可以是债权明确化。通过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定出实际的债权的状态。而确定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一种是,债务人的抗辩不成立,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实际能够确定的债权是大于或等于所转让的债权数额,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完全是有效的,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时,债务人行使抗辩权之后,通过证据所能确定的债权小于所转让的债权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部分有效,即仅对最终所确认数额部分有效,债务人仅对所确定的债权数额承担偿还义务。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双方的质证之后,债权是负数或零,即实际上已经没有债权的存在。根据一个古老的拉丁法谚,任何人都不能转让自己并不拥有的权利,这种转让对债务人、受让人、原债权人均是当然无效的,债务人无需对此做出任何偿付。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频繁,债的关系在民商事关系中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而债权让与制度作为一种很重要的制度,对于促进交易、加快债的流转、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合同法虽然也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尚不完美。在法律规定不是十分完善的情况下,需要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努力做到诚信及谨慎,也需要法官提高自己的素养,在案件的审理中做出最恰当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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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转让股权在一般情况下要遵循自愿转让、合法转让、合理价格、禁止权利滥用、书面转让、严格遵守协议、公平、不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诚实信用等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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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不确定债权转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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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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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

    内容: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有的法院在审理这样案件中,认为债权转让纠纷案件是一种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转让,所以统统地就把这样案件案由定为欠款纠纷。也就会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关系,即转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个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又形成新的法律关系。因此,实践中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确定的案由是不一样,对此有必要对案由进行统一的问题。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通知债务人后,该债权转让协议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债权转让纠纷案由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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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要遵循五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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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要遵循五点原则

    内容:离婚损害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物质损害赔偿可以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根据无过错方的请求判令有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赔偿标准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赔偿标准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那么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标准要遵循五点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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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书确定债权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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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调解书确定债权能否转让

    内容:由此可见,调解书本质上不过是对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的一种确认。既然没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都可以转让,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协议中确定的债权理应也可以转让。其次,该调解书确定的纯属一种金钱债务,而金钱债务不像一些具有人身关系的债务那样不能转让。最后,法律并没有规定不能转让调解书确定的债权。但是,在未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的约定应约束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即原债权人在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必须再转交给新债权人,否则就是违约。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调解书确定债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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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以及转让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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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以及转让注意事项

    内容: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债权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特别是冲抵债务的债权转让更需要签订书面的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一经通知就产生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效果。那么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以及转让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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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清理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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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清理应该遵循什么原则

    内容:将债权清理与优惠政策相融合,综合清欠。财务负责债权的管理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债权的经营工作,由其负责对现有债权实行市场化运作,盘活闲置资产,依法收回外欠资金。防止侵占、挪用债权清理回收物资和资金的现象发生。那么债权清理应该遵循什么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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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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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

    内容: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法院判决的赔偿款能债权转让,但需要提前通知债权人。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也就是说债权转让转让人与债权转让债务人之间签订的管辖协议,同样也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那么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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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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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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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法院 司法解释

    内容:对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权转让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遵循双方协议约定。那么债权转让后的管辖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1.12.08291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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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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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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