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清偿方面有哪些法律风险
导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那么债务清偿方面有哪些法律风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关于债务清偿方面有哪些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务清偿方面有哪些法律风险
债务清偿法律风险的有: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
2、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
3、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4、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5、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6、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7、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8、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9、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10、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11、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1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当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按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