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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

孔孟廷律师2022.02.07296人阅读
导读: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1.遵循“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据此,买卖型担保合同设置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买卖型担保最为接近的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国。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买卖型担保并非债权担保,而是物的担保。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是转移所有权先后次序的区别。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让与担保”称谓,仍称其为“买卖型担保”的原因。那么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1.遵循“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据此,买卖型担保合同设置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买卖型担保最为接近的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国。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买卖型担保并非债权担保,而是物的担保。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是转移所有权先后次序的区别。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让与担保”称谓,仍称其为“买卖型担保”的原因。关于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

1.遵循“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就利益衡量而言,债权人的地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于债务人和担保人。据此,买卖型担保合同设置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应得到法律的确认。

2.买卖型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可其效力,研究其适用准则,不仅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任意法本质,还有利于规制引导这一担保方式的发展,为其最终成熟、成为法律规定的典型担保创造实践基础。

3.从社会价值角度看,担保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信用,融通资金,担保方式不仅是债权保障方式,也是一种金融产品。一个国家担保制度的完备与否,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买卖型担保适用范围较为广泛,设立较为便捷,克服了质权必须转移动产,抵押权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繁琐程序,使得融资方式更为简便有效,既满足了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又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有着较大的效率价值和促进交易的功用。认可这一担保方式的效力,是对实践需求的呼应,也是对目前我国担保制度的有益补充。

4.从国际惯例上看,不少非典型担保在国外已经运用成熟,成为典型担保形式。与买卖型担保最为接近的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国。

买卖形式担保的性质界定

1.与附条件买卖比较

买卖形式的担保虽然也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与真正的买卖合同有着本质不同。

第一,此类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对债权的保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二,此类合同并不具有独立性,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它的产生以债权债务合同的产生为前提,伴随着债务的清偿和消灭而消灭,具有从属性,而真正的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并非从合同。

因此,买卖形式的担保虽然在形式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并非真正的买卖合同,而是一种担保合同。

2.与典型担保形式比较

第一,买卖型担保并未将买卖标的物进行抵押,更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属于抵押。

第二,买卖型担保并未将标的物交付担保权人进行质押,且绝大多数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商品房,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第三,债权人没有占有标的物,更不具备留置的适用前提。

3.是物的担保还是债的担保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债权债务合同来保障债务得以履行,因而这一担保性质是债的担保。虽然当事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则债权人可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见,真正对债权发生担保作用的,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商品房)。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买卖型担保并非债权担保,而是物的担保。至于这一约定的效力为何,是否可以按其约定方式确保债务得以清偿,则是司法实践中应予考量的问题。

4.与让与担保比较

有学者认为,买卖型担保最接近于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能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是转移所有权先后次序的区别。基于此,杨立新教授将本文所论及的担保形式形象地称为“后让与担保”。

但是,从效力上来讲,这种“后让与担保”的“让与”是否能够得到实现,有待于法律和审判实践的认定。如果该“让与”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一称谓也就与实不符了。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让与担保”称谓,仍称其为“买卖型担保”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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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产权房订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小产权房屋买卖,应当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应作无效处理。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和效力是怎样的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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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和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同时公司对外担保还可能变相违反资本确定原则,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而大股东往往可以利用担保暗渡陈仓,变相收回出资,严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从上述规定来看,原公司法对对外担保行为在实体上是有限制的,即对关联股东提供担保和个人债务担保作出了约束,但由于表述的不明确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原公司法将对外担保的此条规定置于了分则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一章里,而没有置于总则之中,这就使得此条是针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能力的约束还是只针对董事、经理越权行为的约束造成了理解上的不明。那么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形和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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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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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优先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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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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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质押合同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债权质押给第三人从而签订的一种合同。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这个问题在《物权法》中得到解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中,对合同的公证并不能起到对质权的公示公信效力。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那么债权质押合同效力要怎样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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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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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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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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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

    内容: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对于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案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性质是什么及效力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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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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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内容: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的效力顺序: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对此,各国理论上及立法上均一致认可,我国《担保法》也同样承认。从国外立法来看,多数国家的立法已对一物数押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顺序已有明确规定,立法、学说及判例也大都采纳前位抵押权消灭时后位抵押权位次升进的规则,重复抵押及由此引起的抵押权并存问题是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的。到银行办理贷款,或者是向其他的民事主体借贷时,债务人可以利用动产物权进行担保,但若是同一个动产进行了多次抵押,就会涉及到并存和偿还顺序的问题。此种情形的发生,通常会使得清偿顺序在后的主体的权益被侵害。那么动产上担保物权并存之效力顺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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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债务担保特点以及担保方式和效力是怎样的

    内容:为保证债权的实现,一般债权人将要求债务人提供足够的担保,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担保的方式有很多,有朋友会想,债务担保特点以及担保方式和效力是怎样的呢?②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④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债务担保的效力债的担保的效力是指担保依法成立所具有的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债务担保特点以及担保方式和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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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约定定金作为担保的效力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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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段建国

    约定定金作为担保的效力怎样

    内容:一般来说,我们在签订认购书或意向书时约定交付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这种定金就是立约定金。正式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定金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解约定金;另一种是违约定金。比如开发商和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约定了交付10万作为解约定金,如果购房者看上别的房子不想买这套了,这10万就作为解除购房合同的条件归开发商,但是开发商不能再要求购房者买自己的房子。总之,无论约定何种定金,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在适用定金罚则后,还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当事人需举证证明损失大于定金赔偿额,并且这个损失是在签订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能预见到的,不能漫天要价。那么约定定金作为担保的效力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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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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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清琴

    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

    内容: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就是说担保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合同为成立前提的。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主要规定债权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不过,从担保物权的效力出发,其较之于税收优先权应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其中,对担保人行使的权利,又称保全权。那么担保物权的效力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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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是怎样的

    内容:担保合同是担保权人与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为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保证债权实现而协商达成的协议。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保证债权的实现,对此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是怎样的呢?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该条说明,如果因主合同的解除而不能免除主合同债务人的责任时,担保人仍应对该责任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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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

    内容:办理完登记手续后会产生什么样的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质权人和被质权人需要了解的内容。股权质押登记后果股权质押登记后果也就是股权质押的法律效力,是指股权质押生效后,质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物权法》219条和220条的规定,股权质押法律关系中的质权人可以通过与出质人协议以股权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股权的方式行使质权,并从股权的处分价款中优先受偿。质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此外,由于股权的价值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作为质权人,应当密切注意出质人所设质股权的价值变化。一旦出现股权的价值具有明显减少的情况,应当立即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或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那么股权质押登记后果是怎样的?生效后的法律效力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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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

    内容: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并存时,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同一财产上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的效力优于抵押权,留置权人优先受偿。但是留置权人经留置权所有人同意以留置物设定质权的,质权的效力优于留置权。那么不同担保物权有怎样的清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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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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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是怎样的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是怎样的

    内容:关于担保合同这类纠纷较多,小编列举了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第三百六十三条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属于海事法院等专门人民 法院管辖的,由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百六十四条 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 申请 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那么质押权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1098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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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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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买卖担保的效力及对策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赵金保

    论买卖担保的效力及对策

    内容: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以下主要介绍买卖担保的效力认定及诉讼对策。认为买卖合同本质系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变相约定将担保财产归出借人所有,符合流质契约的要件,应属无效合同。该类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让与担保,违反了我国物权法定的原则,不应予以支持。三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该类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流质条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那么论买卖担保的效力及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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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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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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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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