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
导读: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1.遵循“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据此,买卖型担保合同设置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买卖型担保最为接近的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国。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买卖型担保并非债权担保,而是物的担保。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是转移所有权先后次序的区别。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让与担保”称谓,仍称其为“买卖型担保”的原因。那么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1.遵循“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据此,买卖型担保合同设置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应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买卖型担保最为接近的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国。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买卖型担保并非债权担保,而是物的担保。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是转移所有权先后次序的区别。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让与担保”称谓,仍称其为“买卖型担保”的原因。关于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买卖型担保物权效力是怎样的
1.遵循“保障债权”的立法宗旨。就利益衡量而言,债权人的地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于债务人和担保人。据此,买卖型担保合同设置了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条件,有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应得到法律的确认。
2.买卖型担保方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可其效力,研究其适用准则,不仅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也符合合同法的任意法本质,还有利于规制引导这一担保方式的发展,为其最终成熟、成为法律规定的典型担保创造实践基础。
3.从社会价值角度看,担保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信用,融通资金,担保方式不仅是债权保障方式,也是一种金融产品。一个国家担保制度的完备与否,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直接的影响。买卖型担保适用范围较为广泛,设立较为便捷,克服了质权必须转移动产,抵押权必须进行抵押登记的繁琐程序,使得融资方式更为简便有效,既满足了借款人的融资需求,又使得债权人的权利得到保障,有着较大的效率价值和促进交易的功用。认可这一担保方式的效力,是对实践需求的呼应,也是对目前我国担保制度的有益补充。
4.从国际惯例上看,不少非典型担保在国外已经运用成熟,成为典型担保形式。与买卖型担保最为接近的让与担保制度,最早肇始于德国。
买卖形式担保的性质界定
1.与附条件买卖比较
买卖形式的担保虽然也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与真正的买卖合同有着本质不同。
第一,此类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是对债权的保障,而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第二,此类合同并不具有独立性,是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它的产生以债权债务合同的产生为前提,伴随着债务的清偿和消灭而消灭,具有从属性,而真正的买卖合同具有独立性,并非从合同。
因此,买卖形式的担保虽然在形式上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并非真正的买卖合同,而是一种担保合同。
2.与典型担保形式比较
第一,买卖型担保并未将买卖标的物进行抵押,更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属于抵押。
第二,买卖型担保并未将标的物交付担保权人进行质押,且绝大多数买卖合同标的物为商品房,不存在质押的情况。
第三,债权人没有占有标的物,更不具备留置的适用前提。
3.是物的担保还是债的担保
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债权债务合同来保障债务得以履行,因而这一担保性质是债的担保。虽然当事人通过订立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如果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则债权人可以取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可见,真正对债权发生担保作用的,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通常为商品房)。
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看,买卖型担保并非债权担保,而是物的担保。至于这一约定的效力为何,是否可以按其约定方式确保债务得以清偿,则是司法实践中应予考量的问题。
4.与让与担保比较
有学者认为,买卖型担保最接近于让与担保。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等权利转移于担保权人。债务清偿后,担保标的物应返还于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不能履行时,担保权人可就该标的物优先受偿的非典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与买卖型担保之间的区别仅是转移所有权先后次序的区别。基于此,杨立新教授将本文所论及的担保形式形象地称为“后让与担保”。
但是,从效力上来讲,这种“后让与担保”的“让与”是否能够得到实现,有待于法律和审判实践的认定。如果该“让与”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这一称谓也就与实不符了。这也是本文未采用“后让与担保”称谓,仍称其为“买卖型担保”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