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为他人借款作担保,担保期限什么时候失效
导读:
孙某某为他人借款作担保,担保期限什么时候失效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合同约定:赵某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间两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4日;保证人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赵某某将借款全部还给吴某为止。那么孙某某为他人借款作担保,担保期限什么时候失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孙某某为他人借款作担保,担保期限什么时候失效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合同约定:赵某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间两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4日;保证人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赵某某将借款全部还给吴某为止。关于孙某某为他人借款作担保,担保期限什么时候失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孙某某为他人借款作担保,担保期限什么时候失效
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赵某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赵某某的朋友孙某作为担保人,三方共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向吴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间两个月,到期日为2014年10月14日;保证人全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赵某某将借款全部还给吴某为止。
2014年10月14日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向赵某某催要未果,遂于2016年9月向法院起诉赵某某和孙某,请求判决二人偿还借款及罚金。孙某辩称,法定担保期间为六个月,即原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六个月,而吴某没有在这期间向其主张过权利,现在起诉自己早已超过担保期间,依据担保法规定在担保期间内,原告不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超出了担保的时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条依据]
第一种情况,是明确约定担保期限,债主应在这段时间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逾期担保人免责;第二种情况,是未约定担保期限,如本案中担保期限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半年,超过半年之后担保人免责;第三种情况,有约定担保期限但未明确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为借款全部付清为止”,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应从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算的2年,超过2年担保人同样可以免责。
担保也会过期,这和诉讼期限是一个道理,不可能永远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是借贷合同的附属合同,只有借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附属合同主张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普通民事诉讼期限为2年,因此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最长也是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