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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

吴梦云律师2022.02.07439人阅读
导读:

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因为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所以在房屋买卖时最好通知担保人。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因为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所以在房屋买卖时最好通知担保人。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关于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

因为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所以在房屋买卖时最好通知担保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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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

    内容:抵押权人同意接受抵押人以上述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及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房产物业,作为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抵押物,并接受担保人承担本合约项下贷款的担保责任,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质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知照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照办。那么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房产买卖合同权益抵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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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部分已征无偿赠与房产营业税将返还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通知》部分已征无偿赠与房产营业税将返还

    内容:据他介绍,《通知》中涉及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等相关营业税有优惠政策,部分符合一定条件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暂免征收营业税。再次明确优惠政策省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通知》是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9月30日公布的,其中提到的关于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但《通知》刚刚下发,何时可以返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返还营业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还需要进一步研究。那么《通知》部分已征无偿赠与房产营业税将返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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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房产证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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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没有房产证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够进行买卖

    内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没有房产证可以私下签订买卖协议,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但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房产证,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交易存在很大的风险,建议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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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楠楠

    无产权证的房产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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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买卖几种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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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房产买卖几种无效合同

    内容:如果卖方将房地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时,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反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那么房产买卖几种无效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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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房产怎样执行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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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房产怎样执行

    内容: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那么担保人名下没有财产房产怎样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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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分期买卖合同有效吗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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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房产分期买卖合同有效吗

    内容: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那么房产分期买卖合同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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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房产估值是个人预估还是通过专业机构进行的估值。你可以咨询法院法官是否可以重新提交房产估值。也可以申请撤诉,然后重新起诉就可以重新提交房产估值。
  •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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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内容: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 114,000 元暂存于中介方“ww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清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 22.8 万元。因房价上涨因素,被告单方面违约,故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转让协议》、履行交房义务并与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04年 7 月 22 日,因得知被告已将系争房屋再次转让给了案外人,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原告被迫变更诉讼请求,撤销原第一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905,550 元。那么房产律师:商品房和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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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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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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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

    内容: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因为担保人具有连带责任,所以在房屋买卖时最好通知担保人。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房产买卖时通知担保人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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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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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适用房产买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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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颖

    代位权适用房产买卖吗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立案后,人民法院可能会指定举证期限,要求在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材料,逾期提交的证据则不予质证。立案后,人民法院会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应准时到庭,原告无正当理由迟到的,人民法院会裁定按照撤诉来处理。那么代位权适用房产买卖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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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房产买卖需要交析产税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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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继承房产买卖需要交析产税吗

    内容:继承房产买卖需要交析产税吗1、不用,根据税法及现行政策对房产继承析产纳税的相关规定,个人转让受赠、继承、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那么继承房产买卖需要交析产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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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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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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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_房产买卖合同备案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如何查询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_房产买卖合同备案查询的方法是什么

    内容:在一些地方房产交易中,贷款银行会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程序是什么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程序是什么1、开发公司在网上提交商品房买卖开发公司凭密码登录该市的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产权市场处“网上办公平台”将已经签字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在网上提交。买卖合同登记表的格式与目前使用的登记表相同。开发公司可凭盖章后的登记表及已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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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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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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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哪些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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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哪些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内容: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必须由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那么哪些房产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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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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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内容:房产买卖合同之全部权益: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内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第四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____年,由抵押权人贷出款项日起计。期满时抵押人应将贷款本息全部清还,但在期限内,如抵押人发生违约行为,抵押权人可据实际情况,随时通知抵押人归还或停止支付或减少贷款金额,抵押人当即履行。那么房产抵押借款合同范本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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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继承房屋买卖纠纷(遗产房产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法)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继承房屋买卖纠纷(遗产房产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法)

    内容:三、房产买卖看到把房子卖给子女这个办法,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都是&ldquo,房屋买卖赠与继承哪个费用更低法律主观:当父母想把自己的房屋让儿女继承时,有房屋买卖,继承,赠与这三种方法来进行,然而关于继承房产,这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理财问题,房产过户是指通过转让、买卖、赠予、继承遗产等方式获得房产,去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办理的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即产权转移从甲方转移到乙方的全过程,2、继承取得的房产,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才能最终确定房屋所有权。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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