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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

王熙律师2022.02.07259人阅读
导读:

逾期后,张某于2009年9月25日找李某要钱,李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郑某处有8000元货款末要回来,愿意将这8000元债权让与张某。并将郑某欠其货款的收货单等债权凭证当场给了郑某,张某持债权凭证同李某一起到郑某处收款,郑某承认欠李某货款8000元末付,但要求延期20天后付给张某。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向郑某所主张的债权属于债权让与。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使的是代位权。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代位权的特征。而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让与债权必须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效力。那么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逾期后,张某于2009年9月25日找李某要钱,李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郑某处有8000元货款末要回来,愿意将这8000元债权让与张某。并将郑某欠其货款的收货单等债权凭证当场给了郑某,张某持债权凭证同李某一起到郑某处收款,郑某承认欠李某货款8000元末付,但要求延期20天后付给张某。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向郑某所主张的债权属于债权让与。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使的是代位权。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代位权的特征。而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让与债权必须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效力。关于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张某与李某是朋友,在2009年2月18日,李某因做生意缺钱向张某借款10000元,并约定于当年9月20日前还清。逾期后,张某于2009年9月25日找李某要钱,李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郑某处有8000元货款末要回来,愿意将这8000元债权让与张某。并将郑某欠其货款的收货单等债权凭证当场给了郑某,张某持债权凭证同李某一起到郑某处收款,郑某承认欠李某货款8000元末付,但要求延期20天后付给张某。20天过后,张某到郑某处主张债权时,郑某表示:“我又不欠你钱,你凭什么来和我要钱啊”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此时李某也不知去向,张某遂诉诸法院,向郑某主张债权。【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向郑某所主张的债权属于债权让与。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使的是代位权。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代位权的特征。【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债权人要提起代位权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李某与郑某是一种购销合同关系,虽然未约定付款期限,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对于这种购销合同而言,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的,应当是货到付款,也就是说李某对郑某的债权已经到期,且李某和张某已经一起向郑某主张了债权,并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不符合代位权所要求的条件,所以张某向郑某主张债权的行为不是对代位权的行使。而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让与的条件是:(1)债权必须为有效存的债权。(2)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3)让与债权必须有可让与性。(4)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效力。在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一起去向郑某主张债权时,已将情况说清,郑某也明确表态:“欠钱是事实,但是需要在20天后再付给张某”,郑某的这种行为已经说明其同意李某将债权让与张某,已经就债权让与的行为达成了合意。同时,张某与李某的借款合同以及李某与郑某的购销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也都具有可让与性,是完全符合债权让与的构成条件的,所以张某向郑某主张债权的行为应属于债权让与,而非对代位权的行使。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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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内容:我国于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制度。但是合同法并没有对代位权的效果归属问题进行界定,带来了实务上的不便。那么述债权人代位求偿权行使的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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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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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内容: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时,在保险赔偿金给付之日起,在赔偿金额限额内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别权利,随债权的产生、移转和消灭而产生、移转和消灭。代位权与代位追偿权不同。那么债权人代位求偿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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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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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代位权诉讼中的现实问题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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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债权代位权诉讼中的现实问题

    内容:由于该条规定的不是专属管辖,以及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所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管辖、仲裁协议时,仍有必要研究该协议对代位权是否具有影响,确定代位权案件的管辖。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那么债权代位权诉讼中的现实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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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权法和优先追偿权法分别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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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权法和优先追偿权法分别是什么

    内容:如果债务人不按时还贷,债权人就向债务人索赔,同时寻找担保人,对此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办,所以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阐述一下债务中的代位追偿的优先追偿的具体内容。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法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权利的权利。债务中的保证人优先追偿权法指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如果保证人不预先追偿,等破产财产被分割完毕后,就会失去追偿对象,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那么债务中的代位追偿权法和优先追偿权法分别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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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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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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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债务人有到期债务,不催促债务人要钱,致使债权人的债务无法清偿。这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跳过债务人去找第三人要求追偿,这是债权人的代位权,那么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呢?履行期是否届满,应依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来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生效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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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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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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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

    内容:故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非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所说的债权人,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尚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自然不能行使代位权。既然先诉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就可以阻却迟延责任的发生,故对于一般保证人自无主张债权人代位权的余地。19号并未对债权人的保存行为作出例外规定,且代位权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制度,在具体操作时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目前的审判实务中不宜将代位权的适用扩张至债权人的保存行为方面。在我国学者通说上亦肯定债权人代位权对于保存行为的适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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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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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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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到期时被执行人代位追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债权到期时被执行人代位追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代位权是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行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必须严格掌握其必备的条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人民法院执行其到期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二是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上述五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点,均不可执行。第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口头异议,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不进行审查。那么债权到期时被执行人代位追偿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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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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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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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

    内容:各国法律对代位权的性质没有规定,日本民法典将代位权规定为一种实体权利,受日本发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也规定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故代位权使债权的从权利,因此,基于该实体权利而产生的从权利也是实体权利。表面上看来,代位权既类似于请求权,又象形成权,但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所为之给付,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中,以供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代位权其实是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从而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使此权利。虽然我国《合同法》依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对此有一定的变通,但基本上与之相符的。那么我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性质如何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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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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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代位权诉讼遇到的实务问题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债权代位权诉讼遇到的实务问题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首次在我国大陆确立了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虽然早有法律规定,但所涉的很多具体法律问题,诸如管辖协议与代位权的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限制、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等,仍有不少争论。那么债权代位权诉讼遇到的实务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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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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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

    内容: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那么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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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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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

    内容:作为一个从司法的角度,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讨论这些问题的确有它相应的价值。但是就这一点来讲,从世界各国的法律来看,以德国法为代表的所谓否定学说,他认为在债权制度当中不需要设定所谓的债的保权,即所谓的代位权制度。它代之以德国的强制执行法。在这一强制执行法当中它相当详细地规定了一系列涉及到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债权利益的保护。原因在于我们国家实际上没有一个像德国法典那样的一个完整的强制执行法。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司法实践。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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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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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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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至于保险人在理赔之前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人的磋商,并不构成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时保险人尚未支付保险金,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理赔之后当然取得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未履行追偿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保险人的追偿行为足已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无须被保险人通知第三人权益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效有多久代位权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具有哪些作用?诉讼时效有多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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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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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担保人的优先追偿权和代位追偿权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债务担保人的优先追偿权和代位追偿权是什么

    内容: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人也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为此前提之下,在债务人的清偿义务期间,保证人有权力率先对于财产进行分割,从而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我国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那么债务担保人的优先追偿权和代位追偿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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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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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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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

    内容:逾期后,张某于2009年9月25日找李某要钱,李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但在郑某处有8000元货款末要回来,愿意将这8000元债权让与张某。并将郑某欠其货款的收货单等债权凭证当场给了郑某,张某持债权凭证同李某一起到郑某处收款,郑某承认欠李某货款8000元末付,但要求延期20天后付给张某。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向郑某所主张的债权属于债权让与。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行使的是代位权。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代位权的特征。而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受让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债权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让与债权必须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即发生效力。那么代位追偿权与债权让与在实务中的界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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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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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

    内容: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场合,如果不允许债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代位诉讼,不仅会纵容债务人的恶意行为,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而且久而久之,会培植不良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道德。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因此,代位诉讼制度通过将债务人的诉权赋予债权人来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并限制债务人的诉权,让债务人承担必要费用,以示对债务人的惩罚。代位诉讼的司法实务应当从该制度的目的出发来操作。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目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953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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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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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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