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权
导读:
案情:江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廖某多次催要,江某无法清偿欠款。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案情:江某为与他人合伙经营地板生意,向廖某借款2.1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利息的1.5倍,到期本息一起付清。廖某多次催要,江某无法清偿欠款。江某因违法经营、经营亏损,不能如期履行清偿义务,是违反合同的行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上述怠于行使债权,害及自己债权的行为,应当向法院提出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本案廖某可否行使代位权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