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
导读:
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00年11月13日安排吴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吴某结束境外劳务。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对**公司负有50万元的债务,现尚未完全清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本案清算组对原告吴某从事劳务的时间、应得报酬及已付报酬提出异议,经查其异议成立,故对原告吴某的代位权诉讼应予驳回。那么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00年11月13日安排吴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吴某结束境外劳务。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对**公司负有50万元的债务,现尚未完全清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本案清算组对原告吴某从事劳务的时间、应得报酬及已付报酬提出异议,经查其异议成立,故对原告吴某的代位权诉讼应予驳回。关于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