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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

于海明律师2022.02.07303人阅读
导读: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主要是因为不满足以下任一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本案清算组对原告吴某从事劳务的时间、应得报酬及已付报酬提出异议,经查其异议成立,故对原告吴某的代位权诉讼应予驳回。那么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主要是因为不满足以下任一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本案清算组对原告吴某从事劳务的时间、应得报酬及已付报酬提出异议,经查其异议成立,故对原告吴某的代位权诉讼应予驳回。关于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

主要是因为不满足以下任一要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原告吴某据此规定行使代位权,将王某某等六名次债务人告上法庭,2005年7月9日,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却裁定驳回了原告吴某某的起诉,这是为什么呢

吴某向海人民法院起诉称:2000年3月左右,**公司招收远洋渔工,我前去报名并缴纳报名费等相关费用后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同年10月3日我出境,2004年6月26日回国。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支付我劳务报酬38515.40元,但至今尚有23206.40元没有支付。被告王某某等六人尚欠**公司数额较大的债务,而**公司却怠于行使债权,直接给我造成损害。要求王某某等六名被告给付我劳务报酬23206.40元。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清算组述称

原告未向**公司交纳相关费用,其末履行合同义务,另**公司的上家公司未将原告应得报酬汇到**公司。原告应于2000年11月13日开始计发工资,其从事劳务期间被船主扣发了5.83个月的工资,现其多算了40天的工资。另其所称已领工资与实际不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11月10日,吴某(乙方)与**公司(甲方)签订“招聘远洋渔船渔民劳务合同”一份。约定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代理乙方申办有关手续;合同签订依据为远洋渔船渔工项目的涉外劳务合作合同及其附件,出国远洋渔船船员遵守事项,船员报到誓约书;合同期限为36个月,从离开中国大陆之日起至回国之日止,工资按合同期内工资计:甲方受托聘请乙方为远洋渔船渔民,具体派出时间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乙方基本工资按每月105美元标准作为安家费,外方到款,按航次发给乙方国内直系亲属或乙方指定的代管人,另50美元由船主在国外发给乙方;生活福利待遇根据远洋渔船渔工涉外合同签订的有关条款由船主提供给乙方免费的按同船其他国籍渔民同等的食宿待遇,由船主负责免费提供给乙方劳动作业保护用消耗品,船上其它福利按船员报到誓约书条款与同船其他国籍渔民福利待遇同等。乙方必须以3000元人民币和离境后前6个月国内安家费(共计630美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和护照押金,待乙方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后,即如数返还乙方。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00年11月13日安排吴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吴某结束境外劳务。吴某从事远洋渔业劳务期间,被船主扣除发了5.83个月安家费,另其汇入**公司的报酬已被领付18830.60元。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对**公司负有50万元的债务,现尚未完全清偿。**公司因经营不佳,已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其对王某某等人所负债务未清偿部分已作坏帐进行了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本案清算组对原告吴某从事劳务的时间、应得报酬及已付报酬提出异议,经查其异议成立,故对原告吴某的代位权诉讼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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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那么代位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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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如何打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冯清琴

    代位权诉讼如何打

    内容:代位权诉讼如何打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写一份起诉书,交到法院起诉。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那么代位权诉讼如何打。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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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异议成立 代位权诉讼被驳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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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主债务异议成立 代位权诉讼被驳

    内容:要求王某某等六名被告给付我劳务报酬23206.40元。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00年11月13日安排吴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吴某结束境外劳务。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对**公司负有50万元的债务,现尚未完全清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本案清算组对原告吴某从事劳务的时间、应得报酬及已付报酬提出异议,经查其异议成立,故对原告吴某的代位权诉讼应予驳回。那么主债务异议成立 代位权诉讼被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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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从本条的规定看,该案的行政审判庭合议庭是不能前后作出两个不一致的执行裁定,而且第二个不准予执行裁定已明显超过了30日内的审查期限。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不同于执行中的其他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裁定的下达是基于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该裁定具有执行力、确定李,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不能随意否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的答复》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可以作为申诉进行审查。”那么该案的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执行中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异议成立的,应作为申诉案件处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原合议庭再次下达不予执行裁定有悖于上述答复,因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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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限制

    内容:现实生活中的债权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债权人代位权是其中一项权利,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可以使用代位权,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那么,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成立条件?以下由大律网债权债务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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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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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债务未判决前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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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主债务未判决前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发生了债务纠纷,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不成的,要分清自己到底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债权人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向债务人追讨,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下文针对主债务未判决前能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做出详细解析。

    张嘉娱律师
    2021.09.16598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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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哪些情形支付会自行失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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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哪些情形支付会自行失效

    内容:能够送达,主要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主要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经形式审查,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有:本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是否符合发出支付令条件产生合理怀疑等情形之一,支付令自行失效。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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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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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问题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诉讼问题

    内容: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年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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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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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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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君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

    内容: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00年11月13日安排吴某出境,2004年6月25日吴某结束境外劳务。王某某等六被告曾对**公司负有50万元的债务,现尚未完全清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本案清算组对原告吴某从事劳务的时间、应得报酬及已付报酬提出异议,经查其异议成立,故对原告吴某的代位权诉讼应予驳回。那么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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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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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孔孟廷

    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内容: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二十条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二条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那么代位权诉讼处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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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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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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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否主张抗辩权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吴梦云

    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否主张抗辩权

    内容: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否主张抗辩权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就有权对债权人行使,否则对次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如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期间要求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其应告知法院或债权人,法院亦可通过提存等方式保全该债权。在没有征得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其履行前,次债务人对此应负有忍受义务。那么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否主张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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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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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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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权益保障

    内容: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应明确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规定,这样不仅有助于查明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性,而且能使债务人享有在诉讼中能够对债权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弥补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在判决后不能享有当事人权利的缺陷。因此,在现今民诉法尚未对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判决后的权益保障作出相应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唯有主动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通过庭审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解决次债务人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等问题,从而避免出现剥夺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维护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利益。那么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之权益保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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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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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内容:在我国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损害了债权,那么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呢?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即使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是自己的债务人的债权,但代位权诉讼依然应当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提起。同时,代位权诉讼也不难任意提起,债权人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那么民事诉讼中代位权诉讼以谁的名义以及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9203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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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内容: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代位权诉讼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事项: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合同法解释(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另外,该解释第18条规定,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那么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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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张嘉娱

    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

    内容: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主要是因为不满足以下任一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海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吴某提起的诉讼后,依法追加**公司的清算组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本案清算组对原告吴某从事劳务的时间、应得报酬及已付报酬提出异议,经查其异议成立,故对原告吴某的代位权诉讼应予驳回。那么主债务异议成立代位权诉讼被驳的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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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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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那么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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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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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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