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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赵金保律师2022.02.0783人阅读
导读:

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关于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某系某县教育局分管基建的副局长。2000年该局兴建职工宿舍楼,某建筑公司经理钱某多次找到王某,希望能承包该工程,王某表示可以考虑。同年10月20日,钱某到王某办公室将1万元钱送给王某,王某拒收。但是随后谈话中说自己曾因儿子上学,借过王某的好友、另一建筑公司经理刘某的8000元钱。钱某当即表示愿意替王某还掉这笔钱,王某未置可否。10月22日,钱某送8000元钱给刘某,刘某问怎么回事,钱某因和刘某也是好友,就说清了原委,告诉刘某,自己本是想为承包工程送钱给王某,但王某说曾借你8000元钱,暗示自己替他还了这笔钱。刘某当即打电话给王某,称“王局长何必这么客气,不用这么急着还钱。”王某则说借钱当然要还,刘某遂收下了这笔钱。2001年1月19日,王某在局长办公会提议采用议标方式决定由谁承包宿舍楼工程,并在议标时力主由钱某承包,使钱某最终获得该工程的承包权。

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刘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且他收受钱某送的8000元钱只是实现自己的债权,并非获得非法利益,所以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是:刘某构成受贿罪。理由是:在主观方面,刘某明知钱某是为了承包工程有求于王某。而替王某还款,知道自己接受钱某的8000元钱会导致王某接受贿赂行为的发生,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帮助王某接受贿赂的主观故意。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在客观方面,从形式上看,刘某是接受了钱某替王某履行的债务,实现了自己的债权。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刘某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根据刑法理论,在共同犯罪中,不具有特定身份人可以参与特定身份人的犯罪,而构成共同犯罪的共犯。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但刘某虽然是贿赂财物的直接接受者,由于他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是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前提下的接受财物,所以他接受财物的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受贿罪的实行行为,从而也就不可能是受贿罪的实行犯。从刘某在本案的作用看,他通过接受钱某的还款,帮助王某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客观上也使王某接受贿赂的行为具有了伪装,因此刘某在这起受贿共同犯罪中是帮助犯,是从犯。而本案中王某自己不接受贿赂,通过让刘某接受财物,来实现自己接受贿赂的行为,其行为虽然具有间接性,但由于其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受贿行为,因而是实行犯,是主犯。所以刘某的行为应定为受贿罪。

作者:定南法院吕*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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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了“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在构成要件上,上述三种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不同的是,票据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仅限于使用本票、汇票和支票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在客观上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进行诈骗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法条竞合,对于法条竞合的,应择一重处断,即按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较重的法条定罪处刑,如数个法条的法定刑相同,则按照特别法的法条定罪处刑。1997年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刑罚重于诈骗罪。本案中,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公司账户没有存款的情况下,仍以先送货后付款的方式骗到100台电脑,而后利用向对方开具空头支票的行为,骗取惠宜电脑公司88万货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顶规定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构成票据诈骗罪。当代检察官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陈明月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内容: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从钱某的转述中,刘某得知王某有希望自己接受这笔款项的暗示,在此后与王某的通话中,双方又对此有了主观上的意思联络,因此刘某与王某有受贿的同谋行为,具有接受贿赂的共同故意。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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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绑架后的撕票,即杀害行为,应当按照绑架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认定。《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林艳英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

    内容:担保法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担保合同无效。阅读以上内容后,我们知道,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算向他人借款,借款人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的限制担保的主体,抵押担保物是否是国家禁止、限制流通的物品,如果是则面临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会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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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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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驾车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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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龙珊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当出现债务凭证被撕毁的情况,首先应看凭证碎片是否完整,是否能够拼回原来的样子,不影响能够清晰的看到债务凭证的有效期限等问题,那么作为证据来打官司来说的话,还是有一定的依据性的。要清晰有效的说明债务凭证的撕毁的原因,来证明凭证的撕毁并非自己本意。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
    2022.02.081048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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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进行了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一般财务。抢夺取得财物的数额越大,刑罚越重。本案中,蔡某以非法占有卓某的手机为目的,编造理由向其借手机。卓某交付手机给蔡某,是基于出借手机供其使用,对手机仍有占有的意思,并非是陷入错误,在有瑕疵的意思之下对手机做出的处分行为。手机尽管已经到了蔡某手中,但并未脱离卓某的视线和可以支配、控制的范围。蔡某趁卓某不备携手机逃跑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与卓某成立一个借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最终需要获得手机所有权的想法是违反卓某的意思表示的。客观上,蔡某对手机只是物理上的持有,临时性的享有手机的使用权。故本案中的蔡某应当以抢夺罪定罪量刑。当代检察官
  • 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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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

    内容:行使撤销权有利于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院虽可作出处罚,但如果不能撤销其任意履行行为,判决书所确认的债权仍会落空,判决的效力将因此而被虚化,并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的不信任。《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哪些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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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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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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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进行了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在当地食品销售市场上打败行业对手、降低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利用防疫站对稼裕食品厂感染性腹泻进行调查一事,在明知调查报告已经作出疫情与产品质量无关的结论后,歪曲、篡改报告对疫情原因的认定,捏造已有10万人被感染的虚假事实,属于捏造事实,引起公众对疫情真实原因的错误认识;其通过邮寄的方式大量散发写有虚假事实的调查报告,应当认定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举直接导致稼裕食品厂产品滞销,产生巨额经济损失。故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物的行为怎样定性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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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物的行为怎样定性

    内容: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物的行为怎样定性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允许私自拿走债务人占有或委托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债权人并无强制执行权债务人有权基于物权法之规定依法追究债权人民事法律责任。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那么债权人哄抢债务人财物的行为怎样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2022.01.25197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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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罪客观上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一般认为,介绍贿赂需要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起到桥梁媒介作用。在本案中,马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提拔李某为刑警大队长,并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20万元,情节严重,构成受贿罪无疑。就马二而言,其在李某具有行贿故意的情况下,接受李某请托,在李某与马大之间进行沟通、撮合,并向马大介绍贿赂,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刑事责任。
  •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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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据此可知,当债务人在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中放弃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作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得就其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包括撤销权诉讼。实际上,在没有案外人参与的情况下,法院也很难发现调解协议是否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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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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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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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债权人依据该条规定处分抵押物的同样是无效的,由此造成抵押人损失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协议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那么私自处置抵押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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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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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互为债权债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债权人追讨债务时的常见违法行为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债权人追讨债务时的常见违法行为

    内容:破坏机器设备,泄愤讨债是违法的。法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自以为天衣无缝,哪里晓得为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超过24小时,就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生产经营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故意伤害罪,都是债权人不可触碰的红线,合法合规的讨债方式,才能真正对债权人有帮助。那么债权人追讨债务时的常见违法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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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恶意转移行为可以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恶意转移行为可以吗

    内容: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那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恶意转移行为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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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博洪运输公司及王某、彭某明知公司严重亏损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蒙蔽商户向其支付货款,并将货款用于分红和购置地产,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利用合同欺骗受害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当然,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应当对博洪运输公司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彭某判处刑罚。
  •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当债务人实施有害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

    内容:所谓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务人无足够的财产来清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满足,从而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财产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为无偿行为而有害于债权时,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因为对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丧失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损害其固有利益,法律因而侧重于保护受损的债权人的利益。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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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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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具体到本案,张某作为食品的生产、销售者,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瘦肉精”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时仍予以添加,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合法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合法吗

    内容: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自力行为,但该行为由于缺乏一定的程序,因此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债权人扣押债务人的财产追索债务的行为,民法理论上称之为自力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对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权利在受到非法损害或妨害时,以其力量加以自我保护的民事行为。由于任意拘束人身、扣押、损毁财物易引发更大争议或冲突,文明社会原则上禁止自助行为,但并非绝对禁止。债权人不依靠公力救助,采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财产的手段实现债权,实施所谓的“自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债权人扣押债务人车辆的行为合法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
    2022.02.0770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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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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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本案中,判断刘某等人是否构成抢劫罪,取决于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亦即胡某出具的收条中虚假收受的80万元是否属于刘某非法所得财物。刘某等人虽然并未直接从胡某处获得赃物,但其出于消除债务目的,迫使胡某在并未实际收款的情况下写下收据,使刘某与胡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侵犯了胡某的财产权,符合抢劫罪之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当代检察官
  •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

    内容: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那么债权人以欺骗的方式让抵押人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2.02.0754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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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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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没有证据证明婚前存款交予另一方是出于什么目的,可以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一方将存款交予另一方管账,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所以将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另一方的行为视为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理。那么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2.117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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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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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对脱逃罪进行了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未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而被司法机关依法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也构成脱逃罪。本案中,肖某因诈骗被批准逮捕,但在其被关押的九个多月期间,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提起公诉。在肖某脱逃被抓获后,原批准机关确认其第一次被捕前在经济纠纷中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肖某属于犯罪嫌疑人。经查,此次脱逃行为是董某首先提出的,但实施脱逃过程中,肖某主动提供工具并确定挖洞方向,提出隐藏土方的方法,积极组织、安排、分配他人施工挖洞并确定脱逃后的躲藏地,在脱逃犯罪中起重要作用。11名脱逃的嫌疑人中6名被捕获,2名自首,还有3名在逃(分别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故本案中肖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依法应予惩处。当代检察官
  •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内容:本案中王某构成受贿罪是没有争议,但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但是实质上,由于刘某明知钱某的还款是送给王某的贿赂款,其接受该款项是帮助王某共同完成了接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在本案中刘某作为王某的债权人,是实际接受贿赂的人,且其明知钱某是行贿,而收取钱某代替王某履行债务所提供的财物,属于帮助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
    2022.02.0739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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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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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的行为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债权人的行为

    内容:所谓放弃,即抛弃,是以让权利消灭为目的的单方行为。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也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后。不过,导致减免保证责任的债权人的行为不仅仅包括放弃抵押权。典型法律行为是债权人让与或者放弃抵押权的优先顺序,典型事实行为是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抵押权。其结果,两者成为同顺序,按相应的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偿还。无论抵押权顺序的转让还是放弃,如果损害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将相应地减免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的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
    2022.02.10191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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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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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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