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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李维律师2022.02.07416人阅读
导读: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那么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关于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

1、依据不同

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前者依据是共益权,后者依据的是自益权。在股东代表的诉讼中,原告既是股东,又是公司的代表人;在直接诉讼中,原告仅以受害的股东身份提起诉讼。

2、提起诉讼的原因和目的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因管理层侵犯公司利益引起的,其根本目的在于公平地保护中、小股的权益;而直接诉讼则是因侵犯股东利益引起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3、诉权不同

前者的原告仅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权,维护的是公司的利益,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属于公司;后者维护的是股东的利益,原告所享有的诉权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两个方面。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在代表诉讼中,被告则是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是否参加诉讼及在诉讼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两大法系国家有所不同。在英美,公司是作为名义上的被告参加诉讼的,同时,公司又是代表诉讼中的真正原告。因为如果股东原告胜诉,直接受益的是公司。而根据日本商法典规定公司可以不参加诉讼。从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看,公司是被作为第三人对待的。

5、对原告资格的要求不同

并非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一定时期内连续持有或当时持有若干比例股份的股东才符合原告资格。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在英国,若股东参与了所诉的过错行为的话,就因其不具备“干净的手”而无资格提起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中对原告股东一般没有限制。

6、提起诉讼的程序要求不同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有前置程序限制,而直接诉讼无此要求,股东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所得赔偿的归属不同

在代表诉讼中所获得的赔偿是归属于公司的,名义上的原告股东不能直接获赔。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

8、诉讼判决结果的约束力不同

代表诉讼的判决结果不仅约束原告股东、被告和公司,还约束其他所有的股东,其他所有股东不得就同一事项再对同一个人提起相同的代表诉讼;而直接诉讼的判决结果只对原、被告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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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股东直接诉讼,一般指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董监高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刘晓红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内容: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在法院执行期间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在法院查明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作出裁定终结执行后,公司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是否有履行能力、能够履行多少义务,均不确定。那么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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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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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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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对股东直接诉讼作出了如下规定:如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内容: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那么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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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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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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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龚某能否要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红利,关键在于其是否是公司法律上股东。只有公司股东才能要求公司在赢利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分红,在亏损的情况下直接承担亏损。具体到本案,只有胡某才是公司的正式股东,龚某只是胡某股份的部分实际出资人,可以称为“股名股东”,但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东,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就其通过胡某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就其对胡的债权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并在胜诉后要求公司在自己权利范围内支付红利。
  • 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于海明

    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内容: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代位权诉讼无债务人参加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故债务人不是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然,债务人也可以被列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追加为第三人。那么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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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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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周春花

    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内容: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那么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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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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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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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冰峰

    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关系是什么

    内容: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关系是什么从两者的概念来看,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权诉讼都属于派生诉讼,即代位诉讼,详言之,两者都是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原本不应由其享有诉权的诉讼。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股东代位诉讼中的“代位”与代位权诉讼中“代位”的内涵本质上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公司怠于诉讼的不作为对股东权益的损害也是间接地、潜在的,故法律规定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结果由公司而不是作为诉讼当事人的股东承受。由此看来,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效果直接及于作为诉讼当事人的债权人。那么股东代位诉讼与债的保全之代位权诉讼的关系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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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713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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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会导致债务中断吗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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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代位权诉讼会导致债务中断吗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性的大小,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将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可能的损害;2、债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信用总在不断的变动,作为相对方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变更情况,让债权人举证非常困难。那么代位权诉讼会导致债务中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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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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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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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嘉娱

    如何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

    内容:公司其他部分股东在不受起诉影响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而享有公司利益,即股东代位权。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也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那么如何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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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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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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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代位权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代位权诉讼,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种诉讼活动。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那么代位权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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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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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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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一凡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首次在我国大陆确立了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那么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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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直接诉讼的构成要件包括:1、股东直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2、股东直接诉讼的法律后果;3、股东直接诉讼的动因等。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

    内容: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所谓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合同法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规定,突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具有重大积极的意义。其次,债权人代位权是债之固有权,是“以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2]是债的保全制度的发展。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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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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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欠款证据能代位权诉讼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崔玉君

    没有欠款证据能代位权诉讼吗

    内容: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没有欠款证据能代位权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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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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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楠楠

    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内容: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  一、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  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中,代位权的客体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这是对代位权客体的主体方面的限定。对债权人的债权没有此种要求。首先可以确定的是,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不能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总额。这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大小有着直接影响。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不利于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那么债权人代位权客体的规定,代位权中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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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如何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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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代位权诉讼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如何

    内容:代位权诉讼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如何1、对债权人的效力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原告主体是债权人,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被告主体是次债务人,那么,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成立后,债权人应当是受偿的主体,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且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以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人民法院确认代位权成立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债务人与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诉讼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如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
    2022.02.0796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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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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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内容: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偿还欠款1、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显然,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那么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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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孟阳

    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

    内容: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1、一般原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专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因此主张代位诉讼可以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那么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
    2022.02.0720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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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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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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