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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吴梦云律师2022.02.07674人阅读
导读: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那么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关于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债务人对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即为直接诉讼)。依据传统理论,债权人代位诉讼在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果的归属及诉讼标的等方面均有不同于直接诉讼之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原告是依法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代债务人(即被代位人)行使权利。

其二,以第三人为被告。代位权的实质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被告是被代位人的债务人,即第三人。

其三,原告请求法院加以确认和保护的是被代位人的权益。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

其四,诉讼产生的实体法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位人,即被告应向被代位人为给付,而不能直接向代位人(即原告)为给付。

行使代位权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具体而言,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注意什么

1、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主要理由是:

(1)债权人的债权合法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但该债权合法应该是法院受理代位权诉讼后,在代位权诉讼中审查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否成立时应审查的内容,并非在立案受理时应该审查的内容。法院受理代位权纠纷案件,应该如受理其他民事案件一样,只对有关证据作形式审查,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存在,法院就应立案受理。

(2)便于债权人及时行使代位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

(3)可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的债权应该包括未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

(4)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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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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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

    内容: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代位权诉讼是直接诉讼的对称。尽管原告启动代位诉讼的最终目的是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确保自己的债权利益得以实现,但在诉讼请求中并不包括任何代位人自已实体利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代位权诉讼的有关程序,可以保障债务人的合法利益,没有必要再对债权人的起诉条件做进一步的限制。那么代位权诉讼与直接诉讼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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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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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金保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有何区别

    内容: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全部资产有两个来源,一是自有资金,即所有者权益;二是借入资金,即债权人权益。而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进行经营管理,我们可以将股东权益称为“参与权益”。债权人权益是以公司全部资产为要求对象的,而股东权益是对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的所有权,是一种剩余权益。与风险承担相吻合,债权人权益要求的报酬率一般低于股东权益要求的报酬率。那么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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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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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熙

    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

    内容: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1、一般原则。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院管辖。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但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专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除外。因此主张代位诉讼可以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义务。那么代位权诉讼法院怎么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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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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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

    内容:《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内容首次在我国大陆确立了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因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使该债权的利益直接归于债权人。该条规定使债权人在成功行使代位权后即能获得偿付,不必再次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减少了诉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利益也没有实质上的损害。本着上述原则,本文仅从诉讼实务的角度出发,对代位权诉讼涉及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探讨,以促进该类纠纷案件的正确审理。那么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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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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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代位权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代位权诉讼,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种诉讼活动。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对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合同法解释》第14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代位权诉讼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那么代位权诉讼要满足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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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

    内容: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两者区别1、依据不同公司股东的权利按其行使目的可分为共益权与自益权两种类型。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滥用代表诉讼制度而购买或受让股份。而直接诉讼所得赔偿属于股东享有。那么股东代位权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的不同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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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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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会导致债务中断吗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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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翁玉素

    代位权诉讼会导致债务中断吗

    内容: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责任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可能性的大小,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将会导致责任财产的减少,对债权人产生了现实的或可能的损害;2、债务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其信用总在不断的变动,作为相对方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信用变更情况,让债权人举证非常困难。那么代位权诉讼会导致债务中断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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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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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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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

    内容: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之间的债务。而在离婚、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等案件中,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而针对对内效力作出判决确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直接认定该债务在对外效力上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就该债务应对债权人负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外效应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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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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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东洁

    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

    内容:因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代位权诉讼无债务人参加也可以发生、进行和完成,故债务人不是当然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然,债务人也可以被列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三人;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时人民法院可以将其追加为第三人。那么代位权中债务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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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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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有欠款证据能代位权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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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没有欠款证据能代位权诉讼吗

    内容: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没有欠款证据能代位权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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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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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对各方当事人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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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旭

    代位权对各方当事人有何影响

    内容:代位权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以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即代位权成立,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务人与其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那么代位权对各方当事人有何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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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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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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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龙珊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

    内容:代位权制度与代位申请执行是有差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为:第一,性质上不同。债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就产生了代位诉讼,代位诉讼与是直接诉讼的对称。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债权的权能,也不是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第三债务人应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并且该第三人所交付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那么代位权与代位申请执行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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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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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

    如何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

    内容:公司其他部分股东在不受起诉影响的情况下,为公司的利益而享有公司利益,即股东代位权。中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也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那么如何提起股东代位权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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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邢颖

    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

    内容: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偿还欠款1、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显然,代位权诉讼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次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第三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那么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以及代位权诉讼注意事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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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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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维

    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

    内容: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二者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两项权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3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代位权与撤销权有何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
    2022.02.07264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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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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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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