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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放弃代位权效力争议的原因是什么

冯清琴律师2022.02.07116人阅读
导读:

也就是说,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与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中获得利益。同样道理,再保险下,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明示放弃代位权。那么产生放弃代位权效力争议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也就是说,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与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中获得利益。同样道理,再保险下,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明示放弃代位权。关于产生放弃代位权效力争议的原因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权时明确表示其放弃保险代位权的含义,可依其意思表示确定放弃代位权的效力。如果保险人明确表示放弃程序意义上的保险代位权,将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交给被保险人的,但保留获得第三者赔偿权利的,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者追偿,第三者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第三者的赔偿交付给保险人;如果保险人明确表示放弃程序意义上的保险代位权,将第三者的赔偿赠与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有权向第三者追偿并享有第三者的赔偿所得;如果保险人明确表示放弃包括实体权利在内的保险代位权,免除第三者赔偿义务的,如果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第三者可以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权为由对抗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

但是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往往并不明确表述其放弃的保险代位权的具体含义,因此有必要根据保险人放弃代位权的时间、对象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从而确定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权的效力。

二、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的效力

实践中,针对再保险人来说,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大致有以下两种情形,现将其法律效力分述如下:

1、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权

原保险中,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也就放弃了从第三人处索赔所得的利益,该利益既已被保险人所明示放弃,理当恪守坚持,否则不仅有违保险人之真实意思表示和诚实信用的基本理念,也有悖于保险法的“禁止反言”(Estoppel)原则。另外,保险人在明示放弃代位求偿权时,自然预计到被保险人可能因此获得双重补偿。但保险人的弃权,相当于保险人将本属于自己的利益拱手让与被保险人,其性质当属民事赠与关系。被保险人对这一赠与享有选择权,他既可以放弃赠与(取得保险金后不向第三人继续索赔),也可以接受赠与(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与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从保险合同双方的约定中获得利益。被保险人不仅可以获得保险赔偿,还有权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索赔,第三人不得以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对抗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索赔权。虽然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有可能就同一损失获得两次赔偿,但这是由于保险人将自己的权利赠与被保险人的结果。

同样道理,再保险下,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再保险人向原保险人明示放弃代位权。再保险人在对原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原保险人也获得了由于再保险人的弃权而享有的利益,原保险人具有处分权,原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范围为再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此时第三人不能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损害填补”原则来向原保险人行使再保险人的这一权利提出抗辩,严格说来,这已不是单纯的保险法律关系,而牵涉到受赠人对赠与标的的处分问题,因此与所谓保险的基本原则无关。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也不应当因原保险人是否再保而受影响,法律也不允许发生原保险人投保但加害人受益之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因此如果再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归属应置于原保险人的手中。事后,如果原保险人也放弃了其这部分代位求偿所得的利益,则该利益应转归原被保险人的手中,理论上可以视为原保险人又将该部分利益再渡转让给原被保险人,是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连续赠与,因此不应减轻责任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无论何种情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放弃都不能使第三人受益,否则将会与这一制度的基础相违背。

2、再保险人在向原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

再保险实务中,无论由原保险人统一行使代位求偿权,还是再保险人在例外情形下直接行使求偿权,再保险人都有可能以消极行为放弃其代位求偿权。无论原保险人还是再保险人,他们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减轻因保险赔付而受到的损失。因此,在有意采取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时,他们必然会遵循经济原则,他们往往要考虑第三人的经济状况、受偿的可能性、采取措施所需的诉讼费用等,如果他们认为第三人经济状况不佳,无力支付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或者以诉讼形式代位求偿成本过高以致得不偿失,就可能不采取任何措施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样诉讼时效过后,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上述情况下,这是对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做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为各保险人全部放弃或者部分放弃了包括实体权利在内的保险代位权,可视为各保险人免除或者减轻了第三者因给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原被保险人无权就各保险人放弃的权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很明显,各保险人以这种方式放弃代位求偿权,其利益应归属于第三人。对于原被保险人的索赔,第三人可以其求偿权已为各保险人所代位为由进行抗辩。第三人之所以得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是因为其债权人各保险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违反法律的公平。因此,再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放弃代位求偿权的,相当于再保险人免除了第三人就再保险代位求偿所应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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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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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梦云

    连带债务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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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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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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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人相应免责的原因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28条也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以上各国法律都规定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使物的担保消灭或者减损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其原因是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权。德国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对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以其可以向所有人或所有人的前权利人请求偿还为限,抵押权移转于对人的债务人。因此,若因债权人的行为导致抵押权消灭或者减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果主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保证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权以资救济,难免受损害。因此,债权人如放弃抵押权,保证人应当相应地免除责任。那么债权人放弃抵押担保人相应免责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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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

    内容: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共益债务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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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放弃子女抚养费行为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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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甲交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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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以上两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被认为是父母双方有权就子女抚养费可以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当然达成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也被包含在内。子女抚养费是指父母对为未成年子女所应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二)父母无权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放弃对方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父母替子女放弃抚养费,就是有损子女利益的行为,故应依法认定该放弃行为无效。那么放弃子女抚养费行为产生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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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辞退纠纷指的是什么 辞退纠纷产生的原因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辞退纠纷指的是什么 辞退纠纷产生的原因

    内容:辞退纠纷辞退纠纷指的是什么辞退争议是指企业辞退员工时,员工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认为是公司的错,而不补偿他们,或认为企业行政辞退自己,违反了劳动法规而产生的争议。辞退纠纷产生的原因1、某些以体力劳动为主的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内较低的工资待遇,等试用期届满后借故辞退工人发生的争议。辞退纠纷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故意安排其不能从事的工作,借故辞退而发生的争议。显然,在本案中该企业适用辞退的条件是虚构的,借以欺骗劳动者达到合资目的。其行为违反《劳动法》第26条第(三)项的规定,辞退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辞退纠纷指的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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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晓红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

    内容: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面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离婚制度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个环节。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产生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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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瑞

    债权产生的原因是如何定义的!

    内容: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禾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下面分享下:债务的产生原因是如何定义的!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债务人。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那么债权产生的原因是如何定义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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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放弃抵押保证人相应免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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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海明

    债权人放弃抵押保证人相应免责的原因

    内容:我国担保法第28条也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以上各国法律都规定因债权人的行为致使物的担保消灭或者减损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其原因是债权人的行为损害了保证人的清偿代位权。因此,若因债权人的行为导致抵押权消灭或者减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如果主债务人欠缺清偿能力,保证人又不能行使抵押权以资救济,难免受损害。德国民法典第776条规定,即使债权人抛弃的权利是在保证承担后才发生的,保证人仍相应地免除保证责任。那么债权人放弃抵押保证人相应免责的原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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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

    内容: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因此,对于已就债权设定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此对抗担保权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那么免除债务的行为产生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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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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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孟阳

    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

    内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某事的发生而产生中止合同的效果,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下面请看详细介绍: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中止的原因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即指债权人向债务人做出免去债务责任的意思表示,债务人表示接受,致使合同终止的双方法律行为。那么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合同终止将会产生哪些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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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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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有哪些

    内容: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另行依法判决。那么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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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因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只要当事人提供了债权存在相应的证据,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理,债权是否合法,在诉讼中再予审查确认。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产生原因,起诉要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2022.02.0731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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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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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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